索引号: | 2951475/2024-58657 | ||
文件字号: | 北区统〔2024〕3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35-2024-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北区统〔2024〕3号
局机关各科室、普查中心(社会经济调查队):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 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
2024 年 3 月 29 日
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区性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由区统计局起草,提请区政府出台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统计工作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四、本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