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75/2024-58657
文件字号: 北区统〔2024〕3号 主题分类: 重大项目建设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4-03-29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35-2024-0001 发布日期: 2024-03-29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北区统〔2024〕3号

局机关各科室、普查中心(社会经济调查队):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相关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将《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 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

2024 年 3 月 29 日


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区性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由区统计局起草,提请区政府出台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统计工作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四、本标准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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