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475/2024-5866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统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2024-03-29 | 发布机构: | 2024-03-29 |
政策原文: | 关于印发《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近期印发实施。为便于公众了解,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二是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维护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制定依据
《标准》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浙江省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制定。
三、制定过程
2024年3月初我局启动《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于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8日在江北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和研究论证,经本局法制部门审核,局党组研究决定,最终形成《标准》。
四 、主要内容
《标准》按照突出针对性、具备可行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则,紧紧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包括4个部分。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制定全区性统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2.由区统计局起草,提请区政府出台的统计行政规范性文件;
3.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统计工作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合法性审查,审查相关材料中,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2.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3.决策事项所相关的科室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4.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说明;
5.负责合法性审查的科室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决策事项,可将决策草案退回承办科室并要求其补充、完善。
(三)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四)本《标准》自2024年4月28日起实施。
五、特色亮点
《标准》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制定流程,推动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制度化、常态化,确保重大决策标准科学、规范、凝聚群众共识。
六、适用对象、期限
《标准》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机关各科室、普查中心(社会经济调查队),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和公民。
适用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起实施。
七、关键词解释
统计: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八、注意事项
本标准自2024年4月28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宁波市江北区统计局
(二)解读人:局办公室(法制科)张宏杰
(三)联系电话:0574-89582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