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3-53000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23〕15号 主题分类: 国有资产监管,重大项目建设,财政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废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5-04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23-0001 发布日期: 2023-05-06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的通知

北区政办发〔2023〕15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的交易限额明确如下:  

一、区域内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小型工程项目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应进行公开交易: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60 万(含)以上、400 万元(不含)以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 30 万元(含)以上、100 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二、各涉农街道(镇)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涉农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城区街道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国有企业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进入“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江北分平台”公开交易。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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