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300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审管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成文日期: | 2023-05-06 | 发布机构: | 2023-05-06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廉政建设,我区分别于2011年、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办发【2011】33号)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涉农街道(镇)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区政办发【2015】64号)(以下简称“两个文件”),明确了进入区、涉农街道(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标准为10万。近年来,随着工程材料、人工成本等的大幅提升,10万的进场交易限额标准明显过低,交易成本过高,一定程度影响了工程建设效率。同时,随着区审管(公管)办工程建设项目集中监管职责的到位、街道(镇)三定方案的调整,以及小型工程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的深入开展,两个文件中规定的区、涉农街道(镇)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体制、交易场所设施、标后管理等相关内容已与实际不符。鉴于本地实际情况,我区亟须提高进场交易的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标准,并废止两个文件。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
三、起草过程
区公管办自2023年1月起多次与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商交易限额调整相关事宜,经多次修改后形成了《关于明确政府(国有)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限额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20日向各街道(镇)和区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于3月29日结束为期7个工作日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4月12日区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公开交易标准: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60万(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施工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二)具体交易平台
1.各涉农街道(镇)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涉农街道(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2.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城区街道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3.国有企业实施的小型工程项目进入“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江北分平台”公开交易。
(三)执行规定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适用期限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审管(公管)办
解读人:杨宇昆
联系电话:0574-87629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