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99833108/2023-58136
文件字号: 北区市监〔2023〕55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4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68-2023-0001
政策解读: 解读《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图解: 图解《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卢波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作用,现将《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作用,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江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江北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江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江北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对获得专利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第一权利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浙江省专利奖、商标奖、地理标志奖、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度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及以上、20件及以上、30件及以上、40件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受奖励单位还应符合前三年度每年有效发明专利数均为正增长,企业必须已有专利在区内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当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增长率应在10%及以上。

(四)对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给予3万元奖励。

第五条 知识产权高效能转化运用

(一)对当年度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且实现产业化的,经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后,给予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每件专利0.1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万元,高校、科研机构累计奖励最高5万元。

(二)对当年度为区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10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金融机构,给予每笔0.2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5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0.1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计一笔,同一家金融机构每年累计最高奖励30万元。

(三)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每笔0.2万元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5件及以上且质押金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另行奖励0.1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个类型质押只奖励一次。

(四)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且已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保险补助的企业,给予实缴保费50%的奖励,同一家企业最高奖励1万元。

(五)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经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途径开展高价值专利国际布局,并积极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当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万元。

第六条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对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应诉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取得积极成效,且已获得市级维权资助的企业,参照市级资助标准给予同等幅度资助,同一维权项目最高20万元。具体待市级资助结束后,由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级资助文件启动区级资助。

(二)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奖励。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站(点),分别给予每家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和管理 

(一)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建设单位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基地),分别给予每家30万元、15万元奖励。

(三)对获批的省级、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根据上级每年开展的绩效评估,评估等级为良好及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

(四)对初次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通过认证的企业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五)对当年度代理区内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授权满3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授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六)对获得市级专利托管服务补助的服务机构,当年度服务区内企业50家及以上,按每服务一家企业给予服务机构0.05万元的标准进行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万元。

(七)对在江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2年且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宁波市专利大赛金奖、银奖前2位完成人(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进行培育服务。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每年在申报周期内集中申报,具体时间以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相关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未提交视同放弃。

第九条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汇总审核专项资金申报情况,确定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由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励资金外,取消其5年内享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并应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当年度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根据《宁波市江北区发展改革局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规范使用失信惩戒措施的通知》(北区发改〔2023〕17号)相关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本政策。如失信惩戒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视同配套。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原《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1〕44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北区市监〔2023〕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