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增强核心竞争力、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中的作用,更好地引领支撑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江北区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本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户籍在江北区的自然人。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一)对获得各级专利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区的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进行资助。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第一权利人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5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外观设计金奖、省外观设计银奖和省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分别最多给予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宁波市专利创新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宁波市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二)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自主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10件以上(包含本数,下同)、20件以上、30件以上、4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资助单位应符合在前三年度有效发明专利数为正增长,企业必须已有专利在本地产业化,高校并且应符合当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增长率在10%(含)以上。
(三)年度内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已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在每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四)对新获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的,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浙江省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奖项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高价值专利创造及转化应用。支持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途径开展高价值专利国际布局,并积极实施专利转化运用,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予以0.5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1万元。
第五条 知识产权高效能转化运用
(一)对区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向区内企业进行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的,且实现产业化的或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给予转让方或者许可方每件专利最高0.1万元的补助。同一家单位最高2万元,高校、科研机构最高5万元。
(二)对当年度为江北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超过十家且知识产权质押金额超过2亿元的银行给予银行业务推动奖励,给予每笔最高0.2万元的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超过5件的(包含5件)且质押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另行奖励0.1万,同一家企业同种类型质押只计一笔,同一家金融机构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
(三)对当年度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江北区企业给予每笔最高0.2万元的奖励,每笔专利质押件数超过5件的(包含5件)且质押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另行奖励0.1万,同一家企业同种类型质押只奖励一次。
(四)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积极推动设立江北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池基金,补偿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服务时产生的风险损失,鼓励和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
(五)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保险,给予不超过企业实缴保费50%的补助,同一企业最高1万元。
(六)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等项目,经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审立项且通过验收的,分别给予市级2万、省级5万、国家级10万元的补助,同个项目按高限补助一次。
第六条 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一)我区企业对专利纠纷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综合应诉情况、维权成本等因素并取得积极成效的企业,并已获得市级维权资助可,按市、区二级补助总和不超过核定维权费用50%的补助,同一维权项目最高20万元。具体待市级资助结束后,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市级资助文件启动区级资助。
(二)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连续三年通过复审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建成国家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产业园区(平台)和站(点),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建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8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和管理
(一)支持基于产业的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给予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获评的国家级和省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列入市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对新列入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根据上级每年开展的绩效评估,按照评估良好等级以上,给予1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四)对通过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经费资助。已通过认证企业在每三年通过复评合格给予1万元奖励。
(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当年度代理辖区企业和个人发明专利年度内授权累计30件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授权每增加10件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对获得市级专利托管服务补助的服务机构,每年服务江北区中小微企业50家(含)以上,给予每家500元的经费补助,同一主体每年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鼓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执业创新。对在江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2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和市级专利大赛金奖、银奖前2位完成人按区相关人才政策进行培育服务。
(八)支持举办知识产权活动。支持在江北举办知识产权展会、交易博览会、论坛和培训等活动,事前经江北区知识产权局同意支持的,可按审计后活动实际费用的30%对主办单位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每年在申报周期内进行集中申报。具体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
受补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材料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完整性负责。逾期不提交视同自动放弃。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审核,确定拟补助单位和个人的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区财政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下达资助文件,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资助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过程中对弄虚作假行为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取消该单位两年内享受财政补助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信用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必须进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诈等重大问题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在“信用中国”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失信惩戒条目的,不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意见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为限予以兑现,实施总额控制,年度资助总额超出预算则按比例发放。上级要求区级配套的,本政策补助奖励视同配套。同时,本政策与区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2年知识产权资助按本办法执行,原《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21〕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