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99833108/2023-581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日期: 2023-12-04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卢波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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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1年9月,我区出台《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北区市监〔2021〕44号),明确了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以及资金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强化了资金使用监督与管理。该办法实施以来,知识产权提质增量效果明显。2020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098件、授权554件;2022年,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4950件、授权1016件,拥有量增速从7.82%上升到23.97%,增速从全市第八跃为全市第三,国家级知识产权企业从2家增加到14家,有力推动了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同时鉴于宁波市已于2022年8月颁布实施了最新的知识产权资助政策,为进一步发挥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促进和引导作用,作为市级政策的有效补充,亟需对现行办法进行调整完善,以期市区两级政策形成合力,对今后工作进行更好的指导。

二、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中发〔2021〕32号)。

2.浙江省委 省政府《关于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先行省的实施意见》。

3.宁波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20〕77号)。

4.宁波市市场监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知运〔2022〕250号)。

三、起草过程

今年1月,区市场监管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多次赴职能部门、属地街道、镇、园区及企业进行研讨交流,积极学习借鉴鄞州、海曙等地好的做法和经验,组织召开专项政策征询会,广泛听取整合各方面建议,编写完成政策文件初稿,并通过OA公文流转书面征求各部门意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合法性审查,而后按程序向区领导作了汇报,11月6日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政策总体框架分别是总则、支持范围与标准、申报和补助程序、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二)支持范围与标准分四方面: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知识产权高效能转化运用、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和管理。

1.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对获得各级专利奖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专利大户分四挡给予奖励,对获评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

2.知识产权高效能转化运用

对专利转让或者许可且实现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缴保费50%的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项目按不同级别给予奖励,鼓励企业将专利产品化,对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按件给予奖励。

3.知识产权高水平保护

鼓励企业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对维权支出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获批的保护规范化市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分别按级别给予奖励。

4.知识产权高标准服务和管理

对上级认定的各类平台、基地、联盟给予不同奖励,对贯标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服务机构积极代理辖区企业专利申请和托管中小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按量给予奖励。鼓励知识产权人才落户江北,对代理师和获奖专利发明人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进行培育服务。

(三)申报和补助程序、监督检查和附则

明确申报和补助程序。明确了专利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明确了专利资助办法的调整、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五、特色亮点

1.新增支持企业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奖励政策。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认定的专利密集型产品,每件(以认定的备案产品项计)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奖励1万元,着力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大力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

2.新增鼓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执业创新有关政策。对在江北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就业满2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市级专利大赛中获得金奖、银奖的前2位完成人,按照相关人才政策进行培育服务,优化政策导向、壮大人才队伍。目前宁波各县市区的知识产权政策基本上是对项目、企业进行奖励,江北率先出台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奖励政策。

六.新旧对比

对比原办法款项,修订稿取消1项,修改6项,新增11项。

取消的内容:取消了原办法中关于授权专利资助的政策.

修改的内容:修改了专利获奖奖励项目、专利大户奖励门槛和奖励幅度、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获批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对象和幅度、知识产权保险奖励对象和幅度、知识产权维权资助范围。

新增的内容:新增专利转让和许可奖励、知识产权预警分析、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等项目奖励、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奖励、商业秘密保护基地、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知识产权联盟、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的奖励政策、获得浙江省知识产权奖的奖励、企业实施专利转化运用的奖励、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执业创新有关政策。

七、适用范围、适用期限

适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江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单位,以及具有江北区户籍或者居住证的个人。

适用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八、注意事项

本标准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卢波  

联系方式:0574-8766806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