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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北区司法〔2025〕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7-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11-2025-0001 发布日期: 2025-08-12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江北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区司法〔2025〕3号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街道、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调动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发放,现将《江北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5年7月31日


江北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水平,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4号)《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和《宁波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司发〔2019〕12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是指以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为基础,根据人民调解员所调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力、规范化程度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贡献等因素综合考量并给予相应数额奖励的机制。

第三条 人民调解员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平等自愿、依法合理、及时便民、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第四条 村(社)委员会应当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实行案件分类、以案定补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贴对象包括: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选聘的,并在区司法局登记在册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除外。

第七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案件类型包括:婚姻家庭、邻里、治安民事、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生产经营、村务管理、山林土地、农村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医疗、劳动(拖欠农民工工资、其他劳动争议)、消费(旅游、网络交易、其他消费)、物业、金融、知识产权、道路交通事故、海事渔业、校园等。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列入“以奖代补”范围:矛盾纠纷非本人亲自调处成功的;案件已调解成功,但协议未履行到位的(已司法确认的案件除外);已调解成功,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上访、提起诉讼或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法律援助案件已领取案件补贴的;设立单位已对同一案件实施奖励的;已调处成功,但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录入人民调解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其他不列入办案补贴范围的。

第九条 人民调解员对达成协议的案件要及时进行登记,对签署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按要求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案卷。

第三章 案件分类

第十条 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规模大小、调解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人民调解案件分为简单纠纷、一般纠纷、疑难纠纷和重大纠纷四类。

第十一条 简易纠纷是指纠纷过程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无争议标的或争议标的额在1000元(含)以下的纠纷。

第十二条 一般纠纷是纠纷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涉及2-5名当事人且争议标的额在1000元(不含)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纠纷。(争议标的额以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金额为准,下同)

第十三条 疑难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涉及6-20名当事人或争议标的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纠纷。

第十四条 重大纠纷是指案情法律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涉及21名及以上当事人或争议标的额在100万元(不含)以上的纠纷;涉及人员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 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简单纠纷,每件补贴50元;区、街道(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简单纠纷,每件补贴20元。

第十六条 村(社区)、街道(镇)、区三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一般纠纷,每件补贴150元;疑难纠纷,每件补贴300元;重大纠纷,每件补贴800元。

第十七条 行业性专业性、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简单纠纷,每件补贴20元;一般纠纷、疑难纠纷、重大纠纷,每件补贴50元。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院(法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案件,参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补贴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同一事件的群体性纠纷,按1件纠纷计补贴,如须按照当事人个性化事项约定出具多份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每多出1份协议书,增加补贴20元,累计不超过160元。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且出具民事裁定书的,每件另补贴20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聘用或购买服务形式配备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每月案件调解“以奖代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税前)。

第二十二条 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撰写人民调解案例,案例被省、市级媒体(平台)等录用的,每件补贴400元;被司法部案例库录用的,每件补贴1500元,同一案例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积极鼓励人民调解员申报浙江省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定,被评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人民调解员,每年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700元和500元的补贴。

第五章 补贴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经费发放要坚持标准,做到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经费依法依规发放,补贴落实到位。相关单位对案件调解实施补贴的,不再重复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以奖代补”。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每季度组织开展区级、各专业性行业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民调解组织“以奖代补”申报、统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司法所每半年组织开展对本街道(镇)、辖区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以奖代补”申报、统计、核定和发放工作,补贴经区司法局复核审定后下拨,发放回执交区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级、各专业性行业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人民调解组织呈报的“以奖代补”申报材料,由其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司法局。各司法所呈报的“以奖代补”申报材料,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司法局。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对所报送的案件材料真实性负责,区司法局按案卷数量5-10%的比例,采取查阅案卷、电话抽查、走访纠纷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复核。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截留经费等行为,按规定予以追缴,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区司法行政机关核发。

第二十九条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属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31日起施行。2025年1月1日至本办法生效期间结案的人民调解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江北区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北区司法〔2019〕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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