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0800/2024-60120 | ||
文件字号: | 北区科技〔2024〕24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科技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4-05-29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05-2024-0002 | 发布日期: | 2024-05-29 |
北区科技〔2024〕24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2024 年 5 月 29 日
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国家、省、 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以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政策引导,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实施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管理、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项目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体系
第五条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体系由重大项目、一般项目构成。
第六条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主要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需求而设立,重点解决区域产业发展关键核心问题,降低区域产业发展“卡脖子”风险。
第三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参与管理的各方包括:区科技局、区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八条区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会同区财政局下达项目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调整、终止、撤销等相关问题;
(四)组织项目年度自查等工作。
第九条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批准;
(二)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监督项目财政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项目审核和推荐;
(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年度自查,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按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三)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四)协助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开展项目调整、终止、撤销、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合同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
(二)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开发、实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真实、客观、完整;
(三)接受区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相关材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项目的重大事项,填报各类相关报表;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围绕新质生产力,区科技局根据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求,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提出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三条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江北辖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技术创新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申报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申报当年及前一年内无到期不提交项目验收情况,无连续两次及以上项目结题、终止或不通过验收情况以及其他被禁止或限制项目申报的情况。
(五)申报单位应有研发投入,且达到申报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 2 项。
(六)申报项目未获得区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立项支持。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查新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上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五条申报的项目须经归口管理单位推荐后,再进入项目评审环节。
第五章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估和专家审核相结合的方法。可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项目评审按《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专家选取遵守匹配原则、回避原则。
第六章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以专家评审的结果为基本依据,区科技局按照区现行相关政策审定提出立项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拟立项项目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科技局确定立项名单后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立项项目经费文件。项目资助经费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首批拨付资助经费总额的 40%,项目完成后,根据验收情况决定剩余资助经费的拨付额度。
第二十条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单位与归口管理单位、区科技局签订合同任务书后,再下达资助经费。
第七章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应每年对上一年度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指标完成等情况进行自查。区科技局依据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自查情况,提出项目后续实施意见,并可视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申请。其中,对申请终止的项目,一般还应附上已做的工作、购置的设备仪器、项目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说明。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申请终止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联合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明确是否需要退回资助资金和退回的金额。申请撤销的项目,需退回全部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合同任务书有关条款,但合同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一)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的;
(二)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实施单位的;
(三)项目合同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合同任务书到期前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 年;
(四)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五)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需要变更合同任务书相关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任务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新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实施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项目强制撤销或终止,并按照江北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记录其科技计划信用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参与由区科技局组织开展或推荐的各类计划项目申报、实施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
(三)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
(六)项目实施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八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之后 3 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合同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二十八条区科技局应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提交已审核通过的验收申请材料之后 3 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以区科技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验收的日期为项目实际完成验收时间。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任务书(包括合同书、经费用款计划表及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前沿性、突破性技术涉及的相关指标可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五)项目经费决算表(重大项目需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
(六)涉及经济、成果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区科技局应在党组会议讨论前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并成立验收专家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以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结论为决策依据。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一般不少于 3 人。专家对验收项目内容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二条现场验收或会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成果指标,经费基本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 60 分以上的项目,为通过验收。通过验收且专家组综合评分在 75 分(含)以上的项目,全额拨付剩余资助资金,专家组综合评分在 75 分以下的,拨付剩余资助资金的 70%。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不通过验收,同时记录科技计划不良信用:
(一)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二)未经批准,项目研究内容、考核目标等发生变更;
(三)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四)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基本伦理等重大问题。凡有以下情况的,予以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的,给予结题;
(二)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项目剩余资助资金不再拨付,已补助资金有结余的需退回。
第九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一般仅适用于国有性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牵头承担的项目预算编制。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设备费以外的其它直接费用科目,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在设备费预算 30%比例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前提下,可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调剂设备费,调剂情况报区科技局备案。若项目总预算需要调减,需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调整流程报区科技局审批,调减额度最高不超过 20%。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和实施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实行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的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将作为项目立项和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严格惩处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终止项目实施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28 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江北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区科技〔2022〕9 号)附件 2 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立项还在研的科技计划项目(不含农业和社会发展专项项目)参照本办法一般项目管理要求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