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3382/2024-58746 | ||
文件字号: | 慈镇政〔2024〕18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慈城镇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99H-2024-0002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慈镇政〔2024〕18号
镇各相关部门:
《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已经镇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北区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依据《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或调整全镇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镇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三、本规定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