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3382/2024-587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4-05-13
发布机构: 慈城镇 发布日期: 2024-05-13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北区慈城镇-顾可欣 解读《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发布日期: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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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北区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依据《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北区政发〔2021〕15号)《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等法规文件要求。

三、起草过程

2024年2月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启动《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制订工作,镇党建综合办公室4月初完成初稿的拟制后,于2024年4月8日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公示期结束后,经过合法性审查和慈城镇党委会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本标准。

四、主要内容

《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紧紧围绕慈城镇中心工作,拟定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或调整全镇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并明确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镇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五、特色亮点

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了决策质量和效率。

六、适用对象、期限

适用对象: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各相关部门

适用期限: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七、关键词解释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

八、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九、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慈城镇党建综合办公室

解读人:顾可欣

联系方式:0574-87590266

慈城镇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