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3-54313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23〕23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8-16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23-0003
政策解读: 解读《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
政策图解: 图解《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
责任人解读: 江北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科长张雪娟 解读《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确保公租房保障制度有效实施,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

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

根据《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2〕7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宁波市公租房保障实施细则》(甬建发〔2023〕49号,以下简称《细则》),经市级相关部门确定,现将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关于公租房保障条件

申请江北区公租房保障,除需符合《办法》和《细则》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条件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二)财产条件

1.家庭货币财产和房屋资产总额,低于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宁波市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宁波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商品房销售总额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2.家庭企业投资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价格低于宁波市年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倍。

(三)住房条件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住房,或单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多人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宁波市无房。

(四)其他条件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主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技师(含)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获得宁波市区(县、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单位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劳动模范”、“首席工人”、“五一劳动奖章”、“宁波工匠”、“技术能手”称号。

5.从事维护城市基本运行的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产业一线工作岗位满一定年限的人员。

岗位范围和工作年限,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发布,符合条件人员可不受社保缴纳规定限制。

6.新市民量化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和实施事项,按年度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7.省、市规定的保障条件。

二、关于保障实施有关规定

(一)2023年1月31日前受理的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和2023年年审家庭,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按原公租房政策及保障方式实施保障。

(二)2023年1月31日起受理(变更)的,按新公租房政策执行,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按季确定批次,每批次根据《细则》规定的类别、情形进行排序,按批次配租定位。

(三)具备保障资格的意向登记实物配租家庭未获得实物配租保障的,可通过货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1.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保障资格核准后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可核定为货币补贴保障家庭,应保尽保。

本《规定》出台前受理的家庭,核准后自受理申请的次月起给予补发。

2.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保障资格核准后未获得实物配租房源的,根据当年保障计划数实施货币补贴保障。核准家庭按受理月份先后确定家庭排序,同月份的按随机摇号顺序排序,排序在当年保障计划数以内的,在当年实施货币补贴保障,其余核准家庭在下一年度予以保障。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除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其他条件中第4、5、7点可优先保障外,其余符合条件家庭的实施事项和新市民量化积分分值,按年度由区住建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另行发布(公告)。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当年保障计划数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年度预算资金确定并公布。

非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在我区享受公租房保障仅限一次,且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已按原公租房政策享受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已停保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其他

(一)原已按城乡一体化政策纳入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的乡村户籍公租房保障家庭,符合除户籍外其他资格条件的,可继续按本地城镇户籍困难家庭类型享受公租房保障政策。

(二)本规定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江北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08〕59号)、《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北区政发〔2013〕3号)、《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8〕54号)、《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8〕85号)、《江北区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9〕57号)、《关于调整公租房相关政策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20〕27号)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江北区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具体标准和保障实施有关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