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3-53569
文件字号: 北区政办发〔2023〕21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6-12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1-2023-0002
政策解读: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政策图解: 图解《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责任人解读: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褚有为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自然资规发〔2022〕28号)等政策精神,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耕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偿原则

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差别化”补偿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涉农街道(镇)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二、补偿范围

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为确保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有下列情形的耕地不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未破坏耕作层的除外);已经批准临时用地且未到期的耕地。

三、补偿对象

承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自然资规发〔2022〕28号)文件精神,市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为现状耕地4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补助50元/亩/年。我区补偿标准在市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补助标准基础上,上调至一般耕地8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100元/亩/年(含市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五、资金来源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宁波市级下拨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另一部分是由我区配套安排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其中慈城镇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根据全区事权体制文件实施。

六、资金核算

以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考核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不超过1宗(含),违法占用耕地面积0.3亩(含)以下,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且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所在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全额发放;违法占用耕地不超过2宗(含),耕地面积1亩(含)以内,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且已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所在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减半发放;违法占用耕地超过上款上限的或违法占用耕地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的,所在村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取消。

七、资金发放

每年由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以上一年度变更调查耕地数据为基础,结合各涉农街道(镇)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等情况进行核算,按补偿标准编制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核。区财政局在区政府批复后拨付相应资金至涉农街道(镇),由涉农街道(镇)及时将资金拨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土地征收预处理的耕地、已流转至街道(镇)的耕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发放至街道(镇),由街道(镇)根据保护职责发放。

八、资金使用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保护涉及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复、“田长制”建设和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等相关支出。

九、资金监管

各级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村级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并定期将开支情况按农村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期在村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街道(镇)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审计、检查、稽查工作。区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存在违法违纪使用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街道(镇),取消该街道(镇)下一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6〕9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2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核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pdf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