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3-535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区府办 成文日期: 2023-06-15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局长党组书记褚有为 解读《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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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近两年,省、市关于耕地保护补偿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对耕地保护补偿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我区原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点)于2016年实施以来至今已有六年,随着物价水平和二、三产业收入的提高,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很有必要。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主席令第743号)第十二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6 号)第二十八条,等等。

三、主要内容

本次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补偿原则。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和耕地保护任务为重点,按照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差别化”补偿和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不予补偿的原则,对涉农街道(镇)的耕地保护给予补偿激励。

(二)补偿范围。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现状耕地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

(三)补偿对象。承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四)补偿标准。一般耕地补偿标准调整为8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为100元/亩/年。

(五)资金来源。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宁波市级下拨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一部分为我区配套安排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六)核算标准。以村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与耕地保护绩效挂钩。

(七)资金使用。专项用于耕地保护管理、耕地保护涉及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复、“田长制”建设和区政府年度耕地保护重点工作等相关支出。

四、使用期限

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印发江北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区政办发〔2016〕96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2022年度耕地保护补偿资金核算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解 读 人:褚有为

联系方式:0574-87388189

区府办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