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3382/2023-52817 | ||
文件字号: | 慈镇政〔2023〕20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慈城镇 | 成文日期: | 2023-04-15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99H-2023-0002 | 发布日期: | 2023-04-15 |
慈镇政〔2023〕20号
镇各部门,各行政村(社、场):
现将《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4日
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规范化管理,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避免廉政风险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包括村集体资产(房屋、场地、土地、山林、鱼塘和经济林木等)承包(租赁)方面的合同。
第三条 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资产、资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二十年;涉及到土地承包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合同期长于法律规定时间的合同一概不予以订立,本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采取逐步取消淘汰机制。
第四条 对于涉及到国家开发地块的合同,必须经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开展相关订立事项。
第二章 村级职责
第五条 所有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草案和发包(招租)方案均由三委会(撤村建居经济合作社、姚渔一场二委会)及村监会(社监会)联席会议讨论起草,村务公开栏公示三天,发包(招租)方案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表决通过的承包(租赁)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5日。合同草案经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和镇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备案审核后进入发包(招租)程序。
发包(招租)方案包括:1.资产详细信息;2.发包(招租)方式及对象资格条件;3.合同底价及递增规则;4.竞价保证金数额;5.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6.税款缴纳方;7.违约责任;8.交易失败时的处理办法;9.其他事项。
第六条 依据本办法要求进平台进行发包(出租)的农村集体产权原则上应依据“价高者得”的规则进行发包(出租),申请不进平台发包(出租)的和未采用“价高者得”交易规则的,经三委会商议后,由联村组报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议通过,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七条 各村应当了解、掌握承包(租赁)方的经营状况,对利用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低散乱”行业、污染物排放、违反“三线一单”和安全生产等规定、无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的一概不予以签订。
第八条 发包(招租)方式
依据合同项目的底价、年限等,实行分类进行发包、招租:
1.底价(按标的年租金计算)在50万(含)以上的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合同,进入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包、招租。
2.底价(按标的年租金计算)在50万元以下,5万(含)以上或合同履约年限在5年(含)以上的合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项目的合同,进入慈城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包、招租。
3.底价(按标的年租金计算)在5万以下,2万元(含)以上且合同履约年限在5年以下的合同,由村集体自行公开竞价选择承包(租赁)方。
4.底价(按标的年租金计算)在2万元以下且合同履约年限在5年以下的合同,由社员(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发包(招租)方式。
5.进入区、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包、招租的流程按照《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区政办发〔2022〕39号文件执行。
6.由区、镇及其国资公司统一处置租赁的村级集体资产,由项目牵头部门报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议通过,经社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可不进平台招租。
第三章 镇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
第九条 由三委会联席讨论拟好合同草案经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出具审查意见表后,填写《合同草案备案审核表》,由联村组长指导,慈城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涉及房屋类合同流转至慈城镇发展服务办公室、慈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所、慈城镇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慈城自然资源所、慈城综合行政执法队、慈城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等部门备案;不涉及房屋类合同转至慈城自然资源所备案。
合同年租金在5万(含)以上或者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的,在镇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需再请联片领导和镇农业农村分管领导审核。
合法性审查意见表、《合同草案备案审核单》、合同草案及社员(村民)代表决议,公示照片作为合同备案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与正式合同一起由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农经站留存并归档,同时抄送备案部门和镇财政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与各级人民政府及镇属国有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可不流转至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导联合备案审批。
仅涉及用于个人生活居住的租房合同,可不流转至慈城镇服务发展办公室和慈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所。
第十条 一般合同镇各部门联合备案审批流程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合同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草案备案审核通过,且承包(租赁)方确定后,交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与承包(租赁)方签订合同,合同加盖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第十二条 合同一式四份,两份由甲乙方保存,一份交镇农村工作办公室保存,一份交会计代理中心保存。村监会(社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合同的签订未按照上述管理流程进行审核备案和竞价招租(发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的认定由镇纪委和镇相关部门审核并提交镇党委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毛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社)、毛力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社)的资产资源合同签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起开始实施,由慈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若本实施办法与镇之前相关文件有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慈镇政〔2020〕7号)废止。
附件:1.合同签定流程表
2.涉及房屋类合同草案备案审核表
3.不涉及房屋类合同草案备案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