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2023-5281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3-04-15 |
发布机构: | 慈城镇 | 发布日期: | 2023-04-15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完善村集体资产资源运营制度,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提出的“优化集体资产运营——加强合同管理”的要求,2022年11月1日实施的《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区政办发〔2022〕39号)的规定,我镇在《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慈镇政〔2020〕7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甬农发〔2022〕138号)、《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北区政办发〔2022〕39号)。
三、起草过程
慈城镇农村工作办公室自2022年下半年起结合当前慈城各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情况、各级巡察组的巡察意见,和实践了《江北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后的具体情况,对2020年4月实施的《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后形成了《慈城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2月13日向镇各相关部门和全镇各村经济合作社征求意见,2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月10日区司法局慈城司法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村经济合作社和镇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形成了目前办法版本。
四、政策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范围是村集体资产(房屋、场地、土地、山林、鱼塘和经济林木等)承包(租赁)方面的合同;合同签订的年限为不得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二十年,对涉及到土地承包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涉及国家开发地块的合同须经镇长办公会议或镇党委会议通过后方可签订。
第二章村级职责。明确了由村三委会(二委会)及村监会(社监会)联席会议起䓍合同草案和发包(招租)方案,村务公开栏公示三天后,提交社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的承包(租赁)方案在村务公开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5日。各村应当了解、掌握承包(租赁)方的经营状况,对利用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展“低散乱”行业、污染物排放、违反“三线一单”和安全生产等规定、无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的一概不予以签订。
第三章镇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明确了合同草案需经过村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核,然后填写《合同草案备案审核表》,由联村组长指导,慈城镇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涉及房屋类合同流转至慈城镇发展服务办公室、慈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所、慈城镇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慈城自然资源所、慈城综合行政执法队、慈城镇应急消防管理所等部门备案;不涉及房屋类合同转至慈城自然资源所备案。合同年租金在5万(含)以上或者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的,在镇各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需再请联片领导和镇农业农村分管领导审核。
第四章合同签订。规定合同草案备案审核通过,且承包(租赁)方确定后,交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与承包(租赁)方签订合同,合同加盖村经济合作社的公章。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合同一式四份,两份由甲乙方保存,一份交镇农村工作办公室保存,一份交会计代理中心保存。村监会(社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附则。规定凡合同的签订未按照上述管理流程进行审核备案和竞价招租(发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的认定由镇纪委和镇相关部门审核并提交镇党委讨论决定。毛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社)、毛力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社)的资产资源合同签订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5日正式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慈城镇农村工作办公室
解读人:金碧霞
联系电话:0574-87592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