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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4-09-30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罚款分期延期缴纳实施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30 11:04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罚款分期延期缴纳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有效执行,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一次性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一)家庭生活贫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无法改善经济状况;

(二)因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法按时缴纳罚款;

(四)企业经营困难,一次性缴纳罚款后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

(五)其他经行政机关认定为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及具体期限;

(二)分期缴纳计划,包括每期缴纳的金额和时间;

(三)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相关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分期延期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审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一)对于申请理由充分、证明材料齐全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并制作《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通知书中应明确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以及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每期金额、缴纳时间和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等内容;

(三)对于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证明材料不足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

(四)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案件的分期延期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二)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每期金额及缴纳时间;

(三)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四)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第九条  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期,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案件需延长期限的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经批准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罚款。如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罚款分期延期缴纳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申请、审批、缴纳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当事人履行分期延期缴纳罚款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缴纳罚款等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