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2187943/2024-60351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罚款分期延期缴纳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有效执行,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因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一次性缴纳罚款的当事人。
第三条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
(一)家庭生活贫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短期内无法改善经济状况;
(二)因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难以一次性缴纳罚款;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无法按时缴纳罚款;
(四)企业经营困难,一次性缴纳罚款后可能面临停工停产的;
(五)其他经行政机关认定为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形。
第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向行政机关提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理由及具体期限;
(二)分期缴纳计划,包括每期缴纳的金额和时间;
(三)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佐证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相关内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分期延期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审查情况,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一)对于申请理由充分、证明材料齐全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当事人分期延期缴纳罚款,并制作《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二)通知书中应明确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以及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每期金额、缴纳时间和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等内容;
(三)对于申请理由不成立或证明材料不足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理由;
(四)涉及较大数额罚款案件的分期延期经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决定;
(二)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每期金额及缴纳时间;
(三)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
(四)当事人应遵守的义务及违反规定的后果。
第九条 分期缴纳罚款的期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期,累计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延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案件需延长期限的经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经批准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准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罚款。如逾期未按规定缴纳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罚款分期延期缴纳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申请、审批、缴纳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当事人履行分期延期缴纳罚款义务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逃避缴纳罚款等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