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工作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是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555号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4-87520051
传 真:0574-87676702
电子邮箱:jbzxzj@126.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方位示意图:
公交乘坐:4路、335路(永发运输公司公交站下)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附件1)。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法定公开目录包括机构简介、法规公文、建议提案、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权力、财政信息、安全生产、通知公告等9个类别。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文号、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单位、公布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bjb.gov.cn/),“江北发布”、“阳光江北”微信公众号;
2.《江北区人民政府公报》;
3.现场查阅点: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服务大厅;
4.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下载。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咨询电话:0574-87520051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555号
咨询电话:0574-87520051
传真号码:0574-87676702
邮 编:315000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至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受理点设在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康桥南路555号
受理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30-17:00
咨询电话:0574-87520051
传真号码:0574-87676702
邮 编:315000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2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
2、经办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办理及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情形
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收费依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12/01/content_5566168.htm)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区综合行政执法局).docx
2、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宁波市江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
3、依申请公开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