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1424/2024-61370
文  号: 北区教〔2024〕42号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有效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主题分类: 教育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6-06 发布日期: 2024-06-06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关于调整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的通知

北区教〔2024〕42号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宁波市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北区教〔2018〕113号)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区教育局,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后实施。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4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托班及幼儿园在寒暑班、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可按同星级收费标准120%收取。幼儿园等级(星级)有调整变化的,按照文件明确的等级(星级)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四、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及“五险一金”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并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当宁波市、江北区托育有关文件对幼儿园托班保教收费有新规定时,托班保教费参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附件: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24年6月6日


附件

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

星级

原收费标准

调整后指导价上限

小中大班

托班

小中大班

托班

六星级

1450

1740

1500

1800

五星级

1320

1584

1350

1620

四星级

1180

1416

1200

1440

三星级

1050

1260

1050

1260

二星级

760

912

790

948

一星级

650

780

650

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