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424/2024-61370 | ||
文 号: | 北区教〔2024〕4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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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教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发布日期: | 2024-06-06 |
北区教〔2024〕42号
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宁波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8〕225号)《宁波市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北区教〔2018〕113号)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持续上升等因素,经研究,决定调整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区教育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指导价额度内,自行提出保教费收费标准,但须报送区教育局,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后实施。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取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从2024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已在园的幼儿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入园时公布的标准执行。托班及幼儿园在寒暑班、法定节假日举办托管班的,保教费可按同星级收费标准120%收取。幼儿园等级(星级)有调整变化的,按照文件明确的等级(星级)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应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公众监督。除保教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在规定的在园时间内,不得以开办实验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的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四、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将保教费用于提高教师待遇、开展保教人员岗位培训、推进教学改革、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尤其要确保教职工人均年收入及“五险一金”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并达到等级幼儿园评估所要求的教职工收入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五、当宁波市、江北区托育有关文件对幼儿园托班保教收费有新规定时,托班保教费参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附件: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24年6月6日
附件
江北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指导价
星级 | 原收费标准 | 调整后指导价上限 | ||
小中大班 | 托班 | 小中大班 | 托班 | |
六星级 | 1450 | 1740 | 1500 | 1800 |
五星级 | 1320 | 1584 | 1350 | 1620 |
四星级 | 1180 | 1416 | 1200 | 1440 |
三星级 | 1050 | 1260 | 1050 | 1260 |
二星级 | 760 | 912 | 790 | 948 |
一星级 | 650 | 780 | 650 | 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