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1424/2024-61374 | ||
文 号: | 北区教〔2024〕48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教育局(区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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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教育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5-30 | 发布日期: | 2024-05-30 |
北区教〔2024〕48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管理,推进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将《江北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原《江北区教育系统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江北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2024年5月30日
附件
江北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强化项目的廉政建设和监督力度,推动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修建的基建项目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系统,是指区教育局直属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市区共管学校。社区学院及老年大学,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如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必须参照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所称基建项目,是指各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园林工程和人防工程。
第四条 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管理工作,具体由教育局财务基建科负责。
第五条 教育局财务基建科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负责教育系统内基建项目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教育系统内各学校、幼儿园、社区学院、老年大学(以下简称校方)根据各校的发展规划,从实际需要出发,按概算金额大小进行有关申报,申报管理规定(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为C万元):
(一)如60≤C,向教育局财务基建科上报项目计划。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并通过相应的集体决策程序,确定基建项目。
(二)如2≤C<60,须在项目实施前上报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经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招标管理
第七条 对批准项目,做如下实施管理规定(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为C万元):
(一)如60≤C,由校方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须采用宁波市江北区小型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监督项目管理状况;
(二)如10≤C<60,由校方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须采用第三方招标代理单位服务单位平台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监督项目管理状况;
(三)如2≤C<10,由校方负责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项目须采用校方集体决策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教育局财务基建科监督项目管理状况。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财务审计、工程测量、工程检测等有关工程服务项目须采用宁波市江北区小型项目电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下的上述有关工程服务项目须在宁波市中介超市网平台上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服务单位。
第八条 采用校方集体决策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召开集体讨论会并做好会议记录档案。
第九条 校方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属抢险、救灾、抢修、维稳等特殊情况的项目,允许先开工后报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校方是项目管理主体单位,要对项目安全、进度、造价、质量、廉政等全面负责。教育局财务基建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校方按中标通知书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一、工程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校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校方宣传、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在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 开展必要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在检查之后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形成记录。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实际需要,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前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六条 对安全巡查或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签发检查整改通知单,并整改闭环。
第十七条 校方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有关安全施工协议。
二、工程进度管理
第十八条 校方要以保证合同文件约定的工期目标的实现、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实施的连续性和均衡性为原则,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提高项目进度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工程进度。
第十九条 校方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计划进行审批,对实际进度进行监督、管理及协调。
第二十条 对存在进度滞后情况,要求责任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偏,确保项目如期推进。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工程延期,施工单位应先递交延期申请,再递交最终延期申请书。如果延期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性,则施工单位还应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分阶段申请。监理单位应复查工程延期情况,签署工程延期时间,报校方审批。
第二十二条 校方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一)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二)工程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延期达到10天(含)以上需填写《工程延期报备单》报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备案,方可结算。
三、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方应根据工程特点,确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竣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参建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校方要求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对现场材料设备进行把关,特殊材料设备应做好交底及现场指导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工程工序管理,做好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二十七条 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必要时,需提供进场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 校方要参与材料及设备到货验收工作,签字确认,并做好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及平行抽检工作,对相关的影像资料做好台账记录。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所用主要材料必须严格执行标书内三选一品牌,品牌确认需校方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中确需更改标书内品牌,须报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招标之外材料价格确定,必须经校方确认后方可购置材料,并以校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二条 校方按规定负责处理资料不齐全、以次充好等行为。 严禁“三无”材料及与校方要求不符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三条 校方针对检查中暴露出的质量隐患,项目负责人要签发检查整改通知单,并整改闭环。
第三十四条 校方必须与施工单位签定质量保修协议。
四、工程造价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内容施工,不得随意增加、减少或更改工程内容。确因合同变更范围内约定情况发生时进行变更,变更申请均应遵守:
(一)单项工程变更金额10万元以内,由校方审核。达到2万元(含)以上需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报教育局基建科备案;达到5万元(含)以上需分管领导批准,并根据有效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二)单项工程变更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由校方负责初审,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报教育局财务基建科负责人审核,并通过相应的集体决策程序,根据有效签证作为结算依据。
第三十六条 涉及重大安全隐患、政策变更、应急抢险、验收要求、施工工序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参建单位填报工程变更申请单,说明变更事由后报校方,经校方领导审批后实施,达到2万(含)以上变更内容相关变更手续于实施后7天内上报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引起的变更是工程变更的重要组成部分,按变更管理程序办理审批。
第三十八条 凡是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设计变更的内容,校方须报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审核,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工程文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及支付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条 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安全围档,防止环境污染,做到降噪、防尘等文明施工。
第四十一条 校方督促监理单位将文明纳入监理范围,有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整改,情节严重者即刻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第一时间向教育局财务基建科汇报。
六、工程廉政管理
第四十二条 校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校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第四十四条 校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费用、材料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与施工单位私下达成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和施工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五条 校方领导和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施工单位处报销任何应由校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施工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不准向施工单位介绍或让配偶、子女、亲属参与施工单位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提供、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施工单位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校方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廉政责任协议。
七、工程验收结算
第四十七条 由校方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有关参建位单位参与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第四十八条 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方能进行工程结算。不能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要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结算。
第四十九条 工程量确认工作均由校方项目负责人员现场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合同有关要求如实编制工程资料,提供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材料验收等相关结(决)算资料,否则不予结(决)算。
第五十一条 教育局财务基建科负责60万元(含)以上基建项目的结(决)算工作。达到上级文件规定额度的结( 决)算,按政府投资审计规定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校方负责6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的结(决)算审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工程结算办法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
八、工程资料存档
第五十四条 基建项目档案由校方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均由校方按有关规定立卷、建档和存入学校档案室。
第五十五条 存档资料内容如下:
1.基建项目前期相关材料;
2.招投标文件;
3.施工合同;
4.开工通知书;
5.安全承诺书;
6.工程质量协议书;
7.主材确认单;
8.主材进场签收单;
9.工程量确认单、工程量变更审批联系单;
10.验收报告;
11.资料转移联系单;
12.项目决算资料;
13.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五章 责任制度
第五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本细则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纪律。
第五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依法依规进行处分: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正当特殊理由不上报基建项目计划私自开工或先施工后申报的;
(二)违反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将项目肢解后招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有效投标人、弄虚作假推荐、指定候选中标人的;
(三)对安全管理不重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对工程进度管理控制不力的,影响正常教育秩序,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
(五)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违规更换材料品牌、指定材料供应商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办理变更手续,私自要求增加工程内容的;
(七)未履行质量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严重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
(八)未履行施工文明管理,导致扬尘、噪音、污染等影响周边居民,整改不力,造成民怨、民愤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规定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工程廉政管理规定的,参照区纪委区监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校方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区教育局将执行本细则的管理情况列入校级干部学年度考核。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财务基建科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未详尽事宜,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原2015版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