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3384/2024-58516
文件字号: 前街办〔2024〕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标准
发布机构: 前江街道 成文日期: 2024-04-08
关于印发《前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各行政村(社区、居)、机关各部门: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3号)以及《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等文件要求,依据宁波市《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前江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前江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教育文化、科学技术、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就业促进、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城乡建设、乡村振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机关内部人事、财务、后勤管理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三、本标准自2024年5月8日起开始实施。



江北区人民政府前江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