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330205000X/2024-61442 | ||
文 号: | 北区公管办〔2024〕4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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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2-16 | 发布日期: | 2024-12-16 |
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区公管办〔2024〕4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工程的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政府采购工程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由区财政局监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二、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省财政厅最新公布的《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三、调整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比重,其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40%,货物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 30%,服务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应高于 10%。
四、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1 日起施行。《江北区政府投资小型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北区公管办[2023]3 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北区财政〔2021〕132 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