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甬北人社罚先告字〔2024〕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上海建扬联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CXWYOJI5,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砖公路668号207室。
2024年7月9日员工投诉上海建扬联富建筑有限公司存在欠薪(已另案处理),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4〕73号),要求你单位配合调查,但你单位未按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回复。因此,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对你单位涉嫌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4〕73号),要求你单位配合调查,但你单位未按询问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回复。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甬北人社令字〔2024〕94号),要求你单位按照《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4〕73号)报送材料,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按要求报送材料并予以回复。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宁波市江北区万象城物业管理处核实并出具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具有用工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北人社监询字〔2024〕73号)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24年7月22日我局已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事实;
3.《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整改指令书》(甬北人社令字〔2024〕94号)执法文书及送达回证,证明2024年8月30日我局已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的事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意见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后3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地址:江北区清河路66号 邮政编码:315020
联 系 人: 余财成 廖罗军 联系电话:87195504
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8日
附本案相关法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扰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此书一式二份:当事人一份,随案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