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3-58061
组配分类: 救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7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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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 区)减灾委员会:

现将《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

2021年7月9日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动基层 落细落实防灾减灾责任,提升综合减灾整体能力,根据《中 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 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浙江省综合减 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三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注重实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省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 区创建管理工作。市、县级减灾委员会统筹部署和推进本级 创建管理相关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动村、 社区开展日常减灾工作,承担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

第五条 在省减灾委员会领导下,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指导开 展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在市、县级减灾 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市、县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 消防等单位,应成立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小组, 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加强工作部署和监督指 导,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 管理工作。对于机构职能不完备的功能区,市减灾委应协调 应急管理、人防、气象、地震、消防等单位加强对其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 具备《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 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 80 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七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核材料、现场核查和命名授牌。

第八条 县级减灾委员会根据本地综合减灾工作实际, 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明确本年度创建计划,并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创建申请,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向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

第九条 县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 地震、消防等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级减灾委员会应组织应急管理、人防、气象、 地震、消防等单位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 查基础上,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浙江省综合减灾 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省减灾委员会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人防办、 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各地上报的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 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经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 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 ××××年度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浙江省减灾委员会”。

第十三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 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创建单位在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进行材料填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坚 持巩固与提高相结合,推动创建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县、 乡各级应积极发挥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示范效应,引领 带动其他社区开展综合减灾工作,不断提高区域综合减灾能 力。已创建成功单位的自评或抽查评估结果应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要求,否则视为未达标。已创建成功的单位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自评,自评情况应及时在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应用系统上填报。

第十五条 县级减灾委员会应建立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 社区管理维护机制,鼓励以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定期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第十六条 市级减灾委员会要对已命名的浙江省综合减 灾示范社区加强管理,每年开展抽查评估,评估情况应及时 报告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对认定未达标的浙江省综合减灾 示范社区,由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当地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

第十七条 省级减灾委员会适时组织省应急管理厅、省 人防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对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并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八条 被省、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未达标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限期 3 个月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应撤销其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 收回牌匾。同时是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一并撤销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 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 年内不得申报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十九条 市、县级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人防、气 象、地震、消防等单位要建立完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创建工作长效保障机制,推动将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 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 评价和考核体系,推动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 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平安建设、安全生产等目标责任制 考核体系,对创建成功或抽查评估合格的浙江省综合减灾示 范社区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浙江省综合建示范社区创建成功的单位方可被推荐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