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3-58060
组配分类: 救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12-07
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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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厅(局)、气象局、地震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地震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统筹推进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扎实做好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国家减灾委员会、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对2018年制定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国家减灾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2020年6月16日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 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和规范管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国家减灾委员会领导下,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指导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各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地方应急管理、气 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具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六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七条  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 门和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 门和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和现场抽查后,将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  门和单位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基础上,于每 年 9 月 3 0 日前,将本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会同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 和单位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经国家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年度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社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管理系统上传年度减灾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 三级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并每年组织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由省、市、县三级 视实际情况而定。对抽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抽查情况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 位每年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七条  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或者国家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经整改后,在3个月内仍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 建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 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考核体系,积极争取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 的资金、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全国综合 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