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16/2022-52667 | ||
文 号: | 北区自然资规函〔2022〕3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土地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10 |
尊敬的应永国代表:
您在区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大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庄桥街道东邵村二期农民公寓补办不动产登记证的建议》(第102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对您提出的建议专门进行研究,组织人员认真办理,结合协办单位意见,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通过调查梳理,我局了解到,东邵村现建成的有两期农民公寓,其中东邵一期于2005年6月办理供地手续,建成村民住宅120套,通过宅基地审批方式分配给村民。东邵二期于2008年7月办理供地手续,建成村民住宅230套。2016年7月,在新农村改革试点经区政府讨论取消后,东邵二期农民公寓房屋分配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庄桥街道办事处备案,分配方案明确审批依据以户为单位,参照江北区宅基地管理政策执行,其中65套房屋通过宅基地审批方式分配给村民。为方便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拆迁安置房办理转移登记。
根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办发〔2014〕14号)规定,以申请建房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迁建安置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集体土地管理,只允许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流转。因此,东邵村二期农民公寓不具备可以补办出让上市交易的条件。
经分析,我局认为,现阶段若放开补办出让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困难和阻力:一是东邵村一村之内两种政策处置,将对村集体内部政策解释、矛盾调解等工作带来压力。由于东邵一期120套村民住宅均以宅基地审批方式分配给村民,根据我区现行宅基地政策规定,视同集体土地管理,只允许其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内部流转。若只以不动产登记时依据的材料不同,而对东邵二期村民放开补办出让,允许上市交易,短期内得以变现,则无形之中在村集体内部产生不公平现象,容易引起矛盾。二是若现阶段允许其补办出让并上市交易,如东邵村未来面临拆迁,这部分已补办出让并上市交易的村民很可能将不能足额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引起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故不建议对东邵村二期农民公寓放开补办出让。下一步,我局将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借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修改的契机,积极做好参谋工作,协助调研,同时针对典型案例协助探索宅基地政策调整的可能性。此外,还请村集体做好相关舆论导向和对村民政策解释的工作。
应永国代表,衷心感谢您对村民住房的关心关注,非常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诚挚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局工作。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