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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编制《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协调等工作,日常工作由本机关内设机构办公室牵头负责。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18号

联系电话:(0574)87388164,(0574)87281520(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电子邮箱:nbzgjjbfj@126.com(仅用于依申请公开所需信息的电子送达)

邮政编码:315020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本机关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公交乘坐:1.新马路新义路站:6路、16路、303路、337路、812路、816路

                 2.西草马路新马路站:13路、816路、819路

                 3.桃源小区站(通途路):17路、33路、352路、516路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法定主动公开目录》(附件1)。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信息公开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机构简介、法规公文、建议提案、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权力、财政信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土地供应、阳光业务、安全生产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文号、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单位、公布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1.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网站(http://www.nbjb.gov.cn/art/2019/7/1/art_1229059261_47483676.html);

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网址为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选择“提交部门”栏,选择“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按照填表要求填写后提交。

联系电话:(0574)87281520(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办公室现场提出申请。

受理地点: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18号

受理时间(除节假日、公休日外)夏令时8:30-11:30,14:00-17:30;冬令时8:3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0574)87281520(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3.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邮寄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正大路118号

联系电话:(0574)87388164,(0574)87281520(政府信息公开咨询)

邮编:315020

申请人以方式“1”提出申请时,本机关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来工作机构办公室接受核实。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3),《申请表》可在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网站(http://www.nbjb.gov.cn/art/2019/7/1/art_1229059261_47483676.html)“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江北区政务公开网站(https://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的“申请结果查询”栏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公民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时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他人代办时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者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pdf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

          4.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