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16/2022-55292 | ||
组配分类: | 自然资源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3 |
因宁波市轨道交通7号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庄桥街道联群村部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列入拆迁范围。为保证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试行)》,结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相关条款以及其它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为庄桥街道联群村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拆迁红线图为准。
经初步勘测,本次拆迁涉及住宅约25户,建筑面积约3000㎡,最终以实地测绘和调查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被拆迁人。
(二)适用低限(含政策性优惠购买,下同)安置标准的安置户。个人建房双捆政策实施以后,申请建房或分户析产时,申请家庭同父母(或子女)实施捆绑政策的,拆迁中申请低限安置时,原捆绑的建筑面积仍计入申请家庭已有面积基数。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住宅用房的(含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住宅),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持有两本户口簿或两本以上(含两本)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仍视作一户,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四)未经区级以上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但对利用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安置依据,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房屋已经灭失的。
(三)不属于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或借用人。
(四)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本次被拆迁合法住宅用房(以下简称被拆住房)的补偿安置,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还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拆迁地段、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按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下简称“征地公告”)发布上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三部门测定的拆迁地段、安置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均为10288元/㎡。
1.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有多套调产安置用房的,只能在一套安置房上靠档扩档,如分期安置的,靠、扩档面积在最后一次安置时结算。
调产安置实行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250㎡以内(含250㎡)拆一调一并结算差价的原则。被拆迁人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50㎡的,只能靠档,不得扩档。对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未达到250㎡的,每户总靠、扩档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唯一独立产权的房屋,拆迁时经过靠档扩档20㎡后仍达不到调产安置最小套型的被拆迁人,经本人申请,可调产安置一套最小套型的安置房。结算时,其中:靠档10㎡按征地公告发布时安置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四分之一结算,扩档至50㎡以内部分的按二分之一结算,超过靠扩档面积部分的按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对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形式取得的非独立产权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经靠扩档20㎡后仍达不到安置房最小套型的,必须按照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夫妻双方离婚经过分户析产取得的房屋,未满三年的(离婚与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公示时的间隔时间),只享受靠档政策,不享受扩档政策,分户面积不小于40㎡(经靠档后达到安置房最小套型)时,可以享受调产安置。
(1)对于本村村民及就地农转非人员(含渔业人员、持有土地证的人员及以继承、析产、析产赠与等方式依法取得住房产权的户籍在庄桥街道范围内的人员)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根据被拆住房结构及建造年份,分别按下列规定补差。
A: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零。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C: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D: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80元。
靠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征地公告发布时安置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25%结算,扩档部分面积按征地公告发布时安置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50%结算;因套型建造因素,安置时实测靠、扩档面积超过20㎡时,超过部分按扩档结算。
(2)对上述(1)之外的其他人员,其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为: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钢混二等基本造价(1200元/㎡)扣除被拆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后结算差价;因套型建造因素,安置时实测靠、扩档面积超过20㎡时,超过部分按扩档结算。
(3)符合低限安置(含优惠购买)标准的住户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低限安置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880元/㎡)的标准支付调产(货币)补偿差价;超过部分面积按拆迁时靠档价格补差。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按征地公告发布上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三部门测定的拆迁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货币安置面积基数在可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20㎡的靠、扩档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可增加面积同上述调产安置中靠、扩档面积一致,差价结算参照调产安置中规定的结算方式执行(包括低限安置和靠、扩档)。
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在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35%。具体按以下方法结算:货币安置资金=货币安置面积基数×(基准价格-以上各自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和靠、扩档)的差价)×135%。
3.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符合低限标准及优惠购买建筑面积,加上靠、扩档建筑面积(20㎡以内)后达到本方案拆迁人所提供的两套安置用房套型(含)以上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其中靠、扩档面积必须在调产安置中结算,货币安置只能按本方案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为基数,一套作为货币安置的一个核算单位,按套结算,在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奖励30%。具体按以下方法结算:货币安置资金=选择货币安置面积×(基准价格-以上各自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的差价)×130%。
4.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在拆迁时可进行分户析产。分户析产是指在房屋拆迁时对拆迁范围内的合法住宅通过办理赠与、析产公证手续进行分配的行为。分出方必须是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的产权登记人,分入方必须是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最终确定公示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分出方的直系亲属。拆迁过程中通过分户析产取得的住宅产权原则上不得再次析产(若分入方系户口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本村村民或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居民除外)。拆迁时只允许产权登记人父母和子女进行分户析产。如产权登记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能选一方父母、子女进行分户析产。通过分户析产取得产权的住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靠扩档政策。
5.农居混合且长期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家庭,在房屋拆迁安置时,其家庭成员中本村在册农业人口(含可计入安置人口特殊对象)按人均30㎡标准核定低限安置面积,在被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子女如在他处确无住房(包括商品房)并一直居住在被拆迁住宅内的,可按人均18㎡的标准核定低限安置面积,但挂靠户口不得计入家庭安置人口数。
6.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的,超过部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规定的比例进行结算。被拆住房系钢混、砖混结构的,再增加150%比例计算。被拆住房系其它结构的,再增加250%比例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1.本次集体土地被拆迁非住宅用房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其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根据《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评估确定,具体补偿办法依照《江北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若干规定》(北区政办发〔2016〕66号)文件执行。
2.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三)其它补偿
1.附属物:
⑴附属用房(指禽舍、畜舍、住房外厕所等)经认定合法的,按下列标准补偿:系砖混结构350~500元/㎡,系砖木、木结构220~350元/㎡,系简易结构60~100元/㎡,其它不超过60元/㎡。
⑵石板地坪30~40元/㎡;水泥地坪40~50元/㎡。
⑶水井:200~300元/口。
⑷实砌一砖和一砖半空斗围墙50~60元/㎡,一砖空斗围墙35~50元/㎡,块石围墙25~35元/㎡,碎石围墙20~25元/㎡。
⑸其它参照《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及北区政发〔2021〕4号《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2.房屋装饰补偿费:
被拆迁房屋补偿费参照北区政发〔2021〕4号《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执行,具体以评估单位现场测评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住宅临时过渡补贴费: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至安置房交付之月为止)24个月内,每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被拆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8元/㎡计发,低限为每户1350元,高限为每户4500元。如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按实际超出月数支付原标准两倍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提供安置房后再按被拆住宅合法面积18元/㎡标准一次性计发四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低限为每户1350元/月,高限为每户4500元/月。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被拆住宅用房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月计,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低于每月1350元的,按1350元计,高于每月4500元的,按4500元计。
对于同时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调产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分别计算,不享受低限标准。
在拆迁范围内没有住房而享受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且生效后两年内没有临时过渡补贴费,超过两年而没有被安置的,从第三年开始领取每月1350元的临时过渡补贴费。
临时过渡补贴费发放以本项目拆迁生效且搬迁腾空当月起计发;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临时过渡补贴费另行计算。
4.搬家补贴费:包括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损失。对一次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按每户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最高不超过10000元(以住宅拆迁协议签订户为准),对调产安置需临时过渡的,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5.拆迁奖励费: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生效后一个月内搬迁的,奖励费为5000元/户。
五、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
本项目预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5698万元,已由项目单位落实,根据拆迁进度分期打入专户储存。
六、安置用房的安排
(一)安置房为期房安置,宗地名称为江北区JB19-03-16a(应嘉丽园南侧)地块,安置地点为东至洪家新河沿河绿地,南至邵丰路,西至康庄北路,北至铸锋路,计划建设周期36个月。
(二)安置房设计套型分为8个档型:分别为50档(约290套)、60档(约310套)、70档(约290套)、80档(约240套)、90档(约190套)、100档(约190套)、110档(约120套)、120档(约80套),最终以建设实际套数为准。实际面积以有房屋测量资质的单位测量为准。
为便于货币安置结算,本次货币安置结算套型暂定为:50档、60档、70档、80档、90档、100档、110档、120档。
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以有房屋测量资质的单位测量为准。中高层、高层住宅的电梯井、前室建筑面积不作调产安置结算面积,但这部分面积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对于高层一律不安排车棚。
(三)楼层差价:按基本造价(钢混二等1200元/㎡)为基数乘以楼层差价率计算,楼层差价率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合理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安置住宅价格=基本造价×(1+楼层差价率)。
(四)抽签安置:按照庄桥街道抽签安置办法实施,在公证员监督下实行分档公开抽签定位。
有老人和残疾人的家庭如果要求安置底层住宅,应由住户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申请户数大于房源数时,优先照顾双目失明、下肢严重残疾、瘫痪人员先行抽签。
七、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人提供过渡补贴费。
(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至安置房交付之月不超过24个月。如超过协议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三)签约和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期限不超过30日,签约时间另行公告。搬迁期限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一个月。
旧房腾空交于拆迁人时,旧房应保持相对完好。
八、付款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协议签订生效并搬迁腾空房屋后十天内,一次性结清6个月过渡补贴费和所有补偿资金。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在协议签订生效并腾空旧房后十天内,由拆迁人先支付搬家补贴费、奖励费和附属设施补偿费及临时过渡费。
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待安置用房抽签定位后一次性结清。
九、法律责任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严禁收受被拆迁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