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16/2022-50337
文 号: 主题分类: 林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公告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2-01-21
[阳光执法]X雪平毁坏林木案

当事人:X雪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XXX01198309xxxxxx,联系电话:138********。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新城xx花园xxx号。

根据森林督查发现,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北区慈城镇八字村集体林地上采土,该行为涉嫌毁坏林木,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20年4月擅自在慈城镇八字村季岙横岭顶采土,用于公路施工,使林木遭受毁坏。经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涉及林地面积为2601平方米,林种均为防护林,合计有603株,立木材积为1.10立方米,毁坏林木的重量为11084千克(毛竹10226千克、阔858千克),折算林木价值为562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X雪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X雪平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毁坏林木过程和基本事实。

3、X雪平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毁坏林木现状和实际用途。

5、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毁坏林木的实际范围、林种、树种、立木材积、折算林木价值。

本机关认为:2020年4月,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八字村林地上采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本机关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北资规罚告〔2022〕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2、处毁坏林木价值5628元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捌仟壹佰肆拾元整(¥2814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江北支行各网点现场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二维码进行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