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0798/2021-48820
文件字号: 北区政发〔2021〕4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法人,个人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1-28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00-2021-0001 发布日期: 2021-02-05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区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北区政发〔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区政府决定调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经济作物包括:粮食类、油料类、蔬菜类、瓜果类、果树类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大棚、坟墓等;养殖物包括:鱼、甲鱼等。以上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

二、花木类作物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花木最大密度表进行评估,按花木评估价格补偿,最高不得超过31000元/亩。盆景及盆景园等按评估价格补偿,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亩。花木最大密度表详见附件2。

三、多种作物套种的,则以一种主要作物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其他作物按其规定标准或评估价的20%进行补偿,合计补偿标准不得超过31000元/亩。

四、已对花木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所有者应在一个月内自行处置,逾期视作自行放弃,不得影响征地和建设。

五、对农村村民合法住宅,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一)房屋重置价格

1.房屋重置价格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区内配套设施费。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钢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砖混(一等、二等和三等)、砖木、木和简易五类九等。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3。

2.房屋成新系指房屋的新旧程度。房屋成新可按使用年限每年2%折旧计算确定;但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实际成新明显超常以及建造年份不详的房屋,按附表4成新标准评定。经计算或评定后,钢混、砖混结构房屋低于五成的,按五成确定;砖木、木、简易结构房屋低于四成的,按四成确定。房屋成新标准详见附件4。

(二)住宅基本造价

1.住宅基本造价划分五等,结构等级及价格标准分别为:钢混一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400元,钢混二等每平方米1200元,钢混三等每平方米950元,砖混一等每平方米950元,砖混二等每平方米880元。房屋结构等级评定标准见附件3。

2.实行调产安置的住宅价格,应当在上述基本造价基础上另行计算楼层差价。其计算公式为:安置住宅价格=基本造价×(1+楼层差价率)。楼层差价率以住宅小区为单位,按照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合理确定。

3.采取调产安置的,其附属配套的自行车房价格标准:底层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以下部分,每平方米6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9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600元。附属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每平方米400元,超过5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600元;公用自行车房每户400元。

(三)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的各级地段钢混二等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平均价格。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以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测定公布的为准。

(四)临时过渡补贴费

征收住宅用房,不提供过渡用房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临时过渡补贴费按照被征收住宅所在地段等级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地段等级(同土地级别一致,下同)1~4级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5~6级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7~8级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不足75平方米的,按75平方米计算。土地级别范围划分详见附件5。

(五)搬家补贴费

征收住宅用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搬家补贴费。将水电设施、电话移机、有线电视移机、电子防盗门、电脑网络、空调移机及其他搬迁造成损失一并列入搬家补贴费。搬家补贴费每户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实行调产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六)附属设施补偿费

拆除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费具体标准在附件6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

(七)房屋装饰补贴费

征收附带装饰的住宅,应当对其装饰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房屋装饰补贴费按照装饰部分房屋使用面积计算,房屋装饰等级划分为六级(详见附件7),每级内具体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附件7规定幅度内评估确定。

六、附表内未涉及的其它特殊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养殖物由征地部门会同专业机构调查核实,在符合本区域内正常种植养殖生产生活规律的情况下合理确定补偿价格。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价格评估报告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盖章后生效。

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由当地街道(镇)组织力量,对拟征地块上的青苗及附着物进行告知、调查、取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单须经街道(镇)、村调查人员及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启动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实施抢种抢栽抢建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安置。

八、因建设需要,占用、借用集体土地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已报经省政府批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北区政发〔2009〕26号文同时废止。

土地征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实施的,根据本通知执行。


附件:1.青苗作物、农用地地上附着物及养殖类补偿参照标准

          2.花木最大密度表

          3.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

          4.房屋成新标准

          5.江北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

          6.住宅用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

          7.房屋装饰补贴费标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

青苗作物、农用地地上

附着物及养殖类补偿参照标准

1.青苗作物类补偿

类别

单位

建议单价(元)

备注

粮食类

水稻、大小麦、高粱

1500~2000


玉米

2500~3000


薯类

3000~3500

番薯、土豆等

油料类

油菜

1500~2000


蔬菜类

露天

叶菜类

2500~3500

青菜、生菜、白菜等

一般蔬菜

3000~4500

豆类、萝卜、莴苣等

经济型蔬菜

4000~6000

茄果类、菜瓜、藕等

大棚

叶菜类

3000~4500


一般蔬菜

4000~6000


经济型蔬菜

6000~9000


瓜果类

露天

4000~6000

西瓜、香瓜等

大棚

6000~8000

草莓

10000~12000


梨树、桔树、桃树等

按年份15元/年

密度最高为120株/亩,年限最高为10年

葡萄

精品

按年份25元/年

密度最高为120株/亩,年限最高为7年

普通

按年份20元/年

毛竹、杂竹

平方米

10-15


2.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类别

单位

建议单价(元)

备注

机耕路(泥、碎石)、农电杆、沟渠(泥)、机房、机埠、农机具等农业基础设施和简易桥梁等

3500

按农用地面积计算,一次性补偿

大棚

单体

竹大棚

3000~5000

规格6m×30m

钢大棚

7000~9000

水泥大棚

6000~8000

连栋

竹大棚

7000~9500


钢大棚

17000~20000


水泥柱、钢丝(缆)等

2500


滴灌设施

1000


坟墓

15000


水泥地坪(含基础)

平方米

40-50


水泥晒场(含基础)

平方米

80-100


村级水泥道路(含基础)

平方米

160


水泥沟渠

80-150


农业管理房(棚)

砖混结构

平方米

350~500元

经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确认,面积不超过上级和江北区相关规定

砖木结构

220~350元

简易结构

60~100元

其他

不超过60元

篱笆

竹质

10-15


铁质

15-25



3.养殖类补偿

类别

单位

建议单价(元)

备注

养殖塘

一般养殖塘

6000~8000

包含塘内养殖物处理损失补偿、筑塘费、辅助设施费等

精养养殖塘

10000~14000

甲鱼塘

12000~16000



附件2

花木最大密度表


1.无胸径无冠幅花木最大密度表

树高(cm)

每亩最大密度

40以下

10000

40~80

7500

80~120

4500

120~160

2700

160以上

1500


2.有胸径、地径花木最大密度表

胸径(cm)

地径(cm)

每亩最大密度株数

1

3

2000

2

4

1500

3

5

1000

4

6

800

5

8

600

6

9

400

7

10

300

8

11

250

9

12

200

10

13

150


3.有冠幅花木最大密度表

冠幅(cm)

每亩最大密度株数

冠幅(cm)

每亩最大密度株数

20以下

15000

141~160

260

21~30

7400

161~180

205

31~40

4200

181~200

170

41~50

2700

201~230

126

51~60

1850

231~260

97

61~70

1360

261~290

73

71~80

1040

291~320

65

81~90

820

321~350

55

91~100

670

351~380

46

101~120

460

381~400

42

121~140

340






附件3


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



主要条件

重置价格(元/平方米)

住宅

钢混结构

框剪、剪力墙、框筒、筒中筒、框架、钢砼结构;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中高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水、电、卫、电梯等设施。

1400

框架、钢筋砼排架结构;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外墙中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或一般粉刷;水、电、卫设施。

1200

大模板、外砌内框架结构;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设施。

950

砖混结构

标准砖墙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有构造柱);现浇钢砼楼面;塑钢窗、铝合金门窗;内外墙一般以上粉刷;水、电、卫设施。

950

标准砖墙承重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铝合金、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设施。

880

标准砖墙承重;预制多孔板楼地面;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720

砖木结构

标准砖墙承重;屋面由木屋架或木、砼桁条栓子承重;木或预制多孔板楼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550

木结构

木梁、柱承重(墙体仅为分隔、围护),木屋架;木楼面;一般粉刷;木门窗;水、电设施。

450

简易结构

半砖墙、毛石、杂乱砖墙承重或木柱承重;较差木楼面;小青瓦、平瓦屋面。

450

备注:

1、卫生设施是指应当具备符合国标或省标的化粪池。



附件4

房屋成新标准

             

完好房

基本完好房

一般损坏房

严重损坏房

危险房

全新

全部

符合

大部

符合

全部符合

大部

符合

稍好于

全部

符合

稍好于

全部

符合

稍好于

全部

符合

1.0

0.9~1.0

0.8~0.9

0.7~0.8

0.6~0.7

0.5~0.6

0.4~0.5

0.4以下

地基基础

有足够承载能力,无不均匀沉降。

有承载能力,有少量不均匀沉降。

承载能力不足,有较大不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已产生一定影响。

有明显不均匀沉降且有继续发展,严重影响上部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承载能力严重不足,有严重不均匀沉降,已引起结构倾斜、位移、开裂、扭曲,房屋随时有倒坍可能。

承重构件

完好坚固,屋架,墙体完好。

承重构件,木屋架各部件节点连接基本完好。

承重墙体产生下垂变动,有轻微裂缝、木屋架有局部腐朽。

承重墙体严重损坏、有明显下垂变形,木屋架端节点腐朽,有明显的下垂或倾斜。

构件严重腐朽、开裂变形,已超过极限,丧失稳定性。

非承重墙

墙体完好牢固,无破损。

砖墙体轻微裂缝,面层破损。

部分墙体裂缝,间隔墙、面层局部损坏,失修严重。

墙体裂缝、倾斜。

墙体严重开裂、倾斜,部分倒塌。

屋面

不渗漏,排水设施畅通。

局部渗漏,排水设施基本畅通。

局部漏雨,局部高低不平。

严重漏雨,木屋架严重 腐朽,排水设施严重锈烂、断裂不全。

普遍漏雨、严重破损。

楼地面

整体面屋完好、平整。

整体面层基本完好。

整体面层局部空鼓、裂缝。

整体面层严重空鼓、裂缝。

破烂不堪。


      

完好房

基本完好房

一般损坏房

严重损坏房

危险房

全新

全部

符合

大部

符合

全部

符合

大部

符合

稍好于

全部

符合

稍好于

全部

符合

稍好于

全部

符合

1.0

0.9~1.0

0.8~0.9

0.7~0.8

0.6~0.7

0.5~0.6

0.4~0.5

0.4以下

装饰

门窗

完好无损、开关灵活,油漆完好。

少量开关不灵,油漆尚完好。

部分开关不灵,油漆老化剥落。

大部分开关不灵,翘曲变形,部分残缺腐朽,油漆见酥。

内外墙抹灰

完整牢固,无空鼓,裂缝。

稍有空鼓、裂缝、风化。

局部裂缝、空鼓、剥落,勒脚严重侵蚀风化。

普遍空鼓、裂缝、风化脱落,勾缝砂浆严重酥松、脱落,墙面渗水。

顶棚

完整牢固,无破损和下垂脱落。

少量面层翘裂、缺损。

局部破损,顶棚下垂变形,面层破烂脱落。

面层破烂不堪,严重下垂变形,吊筋松动、弯曲、断裂、腐朽、蛀蚀。

细木装修

完整牢固,油漆完好。

稍有松动、残缺、油漆尚完好。

木材部分腐朽、蛀蚀、残缺、油漆老化。

木材部分严重腐朽、蛀蚀、残缺,油漆脱落。


水卫

上下水管通畅无阻,各种卫生器具完好,零件整齐。

上下水道基本通畅,各种卫生器具基本完好,个别零件缺损。

上下水道不够畅通,卫生器具部分损坏。

上下水道严重堵塞、锈蚀、漏水,卫生器具零件较大部分损失、残缺。

线路及各种照明装置完好,绝缘良好。

线路及各种照明装置基本完好,个别零件损坏。

设备陈旧,电线部老化,少量照明装置有损坏、残缺。

设备陈旧残缺,电线普遍老化、零乱,照明装置残缺不齐,绝缘不符合要求。

备注:评定时要以主体结构为主,房屋已使用年份和修缮情况应结合考虑。


附件5


江北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


级别

范围

一级

北以通途路(永丰桥—庆丰桥)为界,东以甬江为界,西以余姚江为界。

二级

一级地以外。北以环城北路为界;西与海曙区二级地相连;东界北自环城北路向南沿倪家堰河经大通路抵甬江北岸。

三级

二级地以外。西以宝庆路以南的江北大道为界;北沿宝庆路向东转南达云飞路,向东到康桥南路往东以铁路为界;自铁路和倪家堰路最西交叉点向东沿宝成路西头规划路达梅竹路。东以梅竹路沿江北大河达甬江北岸。西南与海曙区三级地相连。

四级

三级地以外。西以机场路为界;北以北外环路,X705乡道和农贸路为界。东以世纪大道为界。

五级

(1)四级地以外。东与镇海五级地相连,西以官山河、绕城高速为界;北以萧甬铁路为界;南以余姚江、甬江为界。

(2) 宁慈西路以北慈城镇护城河以内的土地。

六级

五级地以外。西界南接枫湾路南下抵萧甬铁路,沿铁路往东达慈浦路,沿慈浦路南下达沈海高速,经沈海高速、绕城高速向南至余姚江北岸;北以北慈线延伸至新联村东侧道路南拐至慈湖人家三期沿南山路、彩云路至湖塘下东侧河道沿河南下至61省道,经宁慈西路接绕城高速达镇海行政区界。东与镇海六级地相连。南以余姚江为界。

七级

六级地以外,行政界线范围内的平原农用地区。

八级

七级地以外的成片山地林地。



附件6

住宅用房附属设施补偿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补偿标准

地坪

水泥地坪

40~50元/平方米

石板地坪

30~40元/平方米

水井


200~300元/口

禽舍、畜舍、住房外厕所等附属用房

砖混结构

350~5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

220~3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

60~100元/平方米

其他

不超过每平方米60元

围墙

一砖实砌墙和一砖半空斗墙

50~60元/平方米

一砖空斗墙

35~50元/平方米

块石墙

25~35元/平方米

碎石墙

20~25元/平方米

围墙门

金属门

100~150元/平方米

木门

60~90元/平方米

门斗等其他附属物


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相应补偿



附件7

房屋装饰补贴费标准

等级

楼、地面

墙面

顶棚

基本条件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高档木地板、高档花岗石、大理石或抛光砖

高档的大理石、面砖、木纹饰板、铝塑板等

高档的金属装饰板、木质装饰板、石膏装饰板等吊顶

主材料完好

1200~1500

中高档的实木地板、花岗石、抛光砖、地面砖

中高档的木纹饰板、大理石、面砖、铝塑板等

中高档的金属装饰板、木质装饰板、石膏装饰板等吊顶

主材料完好

900~1200

普通的实木地板、花岗石、高档复合地板、中高档地面砖

高档的涂料、内墙漆、墙纸(布)、普通的木纹饰板、大理石、铝塑板等

普通的金属装饰板、木质装饰板、中高档石膏装饰板等吊顶

主材料完好

600~900

中低档实木地板、普通地砖

一般木纹饰板、中高档的墙纸(布)、内墙漆、涂料、普通面砖等

高档塑料装饰板、普通石膏装饰板等吊顶

主材料完好

300~600

拼木地板(底下无搁栅)、普通复合地板

普通的墙纸(布)、内墙漆、涂料、一般面砖(瓷砖)等

普通塑料装饰板吊顶、中高档涂料

主材料完好

100~300

油漆、塑料地毯

瓷砖、一般涂料、油漆

普通涂料

主材料完好

0~100

备注:

1.房屋装饰评估价格=表内补偿标准×室内装饰部分房屋使用面积。

2.装饰等级的确定以地面装饰为主。某分部单项与本等级不符时,按相符否等级分部进行调整,同一等级的分部标准占其补偿标准为:楼、地面50%,墙面35%,顶棚15%。

3.本装饰标准已包含:装饰设计费用及隐蔽在装饰表面内部的管线工程和结构工程的价值,不同材料的防盗门(窗)、纱门、纱窗的价值,室内固定家具(含壁橱、吊橱、柜橱、门窗包角等)的价值。当缺少上述装饰项目时,由评估机构酌情核减。

4.改变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房屋的,不予补贴;为房屋结构、房屋用途配套设计使用的分部项目,不属于补贴范围。

5.本表的地板是指钢混、砖混结构房屋原砼楼地面上所铺的地板。砖木、木、简易结构房屋的本身楼地板,不作为装饰进行补贴。

6.如墙面与地面等装饰材料差异较大的,可按其不同类型装饰酌情增减补贴标准。

7.原由装饰人附加的材料归装饰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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