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1-589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1-12-31
政策原文: 江北区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解读《江北区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1号)

三、起草过程

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1号),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严格准入门槛,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农经科起草了《江北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21年11月1日,以通知形式向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规划江北分局及涉农街道(镇)征求意见,并于2021年11月5日完成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结束后,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需遵循集体所有原则、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合规原则。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一是强化合同规范。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或在流转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二是强化流转管理。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权益保障,强化风险防范,强化责任落实。

(三)落实审查审核制度。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街道(镇)要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五、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