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39458570/2021-58997
文件字号: 北区农〔2021〕86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规范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12-31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BJBD19-2021-0002 发布日期: 2021-12-31
江北区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北区农〔2021〕86号

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体所有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自愿有偿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

(三)依法合规原则。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从事破坏粮食生产功能区的活动,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

街道(镇)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主体,要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具体做好本村(社)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平等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一)强化合同规范。土地流转双方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合同样式参考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或在流转合同中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二)强化流转管理。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1、强化权益保障。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发包方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2、强化风险防范。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包方要开展定期巡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粮食功能区土地,严格防止工商资本流转土地搞非农建设。对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流转合同,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流转合同,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由受让方依法予以赔偿。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3、强化责任落实。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街道(镇)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水平,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街道(镇)要强化对本辖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监督、协调、管理和服务,做好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和流转档案管理;鼓励发包方将土地集中管理、统一流转,引导土地经营权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发包方要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力度,积极宣传土地流转政策,自觉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工作指导和监督,指导好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落实好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审查备案和上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的收集、登记、核实、汇总、上报工作,对全村土地流转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形成完善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基础数据。

三、落实审查审核制度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街道(镇)要组织开展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须经社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向街道(镇)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街道(镇)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示范文本);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合同编号规则。



  江北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北区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北区农〔2021〕8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