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1416/2021-49953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公告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当事人:申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10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3424,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湖心村大湾。
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江北区慈城镇湖心村大湾开挖林地建造住宅,该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本机关于2021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1年上半年擅自占用慈城镇湖心村大湾林地建造住宅,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经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技术有限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76平方米(折0.56亩)、森林类别为县级公益林,地类为竹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564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证实:
1、申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2、申XX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过程和基本事实。
3、申XX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正确有效。
4、现场勘测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改变林地用途的现状和实际用途。
5、宁波市利洋林业规划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实际范围、地类、森林类别、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376平方米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甬北资规罚告〔202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查处,态度端正的酌定情节,罚款按照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执行,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原状;
2、对非法改变用途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伍佰贰拾元整(¥75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处罚决定书和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江北支行各网点现场缴纳罚没款,或通过扫描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二维码进行网上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处罚决定,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