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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救灾 主题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6-05
【公共卫生类应急预案】江北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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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辐射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咨询组

3.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防措施

3.3 监测措施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分级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科技支撑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应急宣传教育

7.2 培训

7.3 演练

8.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8.2 责任与奖惩

9.附录

9.1 名词术语

9.2 管理与更新

9.3 实施时间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妥善处置突发辐射事件,切实保障我区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江北区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江北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辐射事故;

(5)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对其他辐射事件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主要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江北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区政府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4)平战结合,部门联动。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各部门之间必须及时掌握、沟通信息,以便快速开展应急行动,最大程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1.5 辐射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1.5.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Ш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5.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组织体系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构成。

2.1 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公安江北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 区指挥部职责

组织、指挥和协调较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2.1.3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和预案操作手册的制定;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组织协调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配合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做好收贮等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负责开展本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和演练;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

(2)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区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江北区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4)公安江北分局: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消防灭火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5)区财政局:负责江北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工作。

(6)区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应急卫生健康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区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区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2.2 工作机构

发生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辐射事故的各项应急救援任务。工作机构下设现场协调组、医疗卫生组、现场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和舆情信息组。

2.2.1现场协调组

现场协调组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牵头,公安江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信息;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

2.2.2医疗卫生组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2.2.3现场监测组

现场监测组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牵头,卫生健康相关部门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街道(镇)、工业区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2.2.4安全保卫组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江北分局牵头,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2.5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牵头,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公安江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2.3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救援行动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3.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分析

随着江北区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核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及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次生辐射事故。

3.2 预防措施

核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3.3 监测措施

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生态环境江北分局。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3.4 预警分析和分级

3.4.1预警分析

按照辐射事故的特性,根据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生态环境江北分局负责协调各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

(1)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

(2)自然灾害预警监控,特别是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研判分析;

(3)分析、研判江北区行政区域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区造成的辐射影响。

3.4.2预警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3.5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可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构各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6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3.6.1预警信息发布

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及时报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生态环境江北分局在核实信息后,向区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四级预警(蓝色)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宁波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6.2预警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辐射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预案启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区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型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4.1.1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源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的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件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4.1.2报告程序和时限

(1)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级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2)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和省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同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市应急办和市生态环境局;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3)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

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③有可能产生跨区、跨省、跨国影响的;

④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

(4)国家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有新的规定或区委区政府对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时,当地政府部门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属于较大辐射事故,区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并由市生态环境局立即报请市政府成立市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属于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区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辐射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将事件情况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和省生态环境厅。

4.3 响应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市级响应和区级响应。

(1)市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启动市级响应,由市指挥部辐射应急处置工作。

(2)区级响应。发生一般辐射事故,启动区级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及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视情给予应急处置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4.3.1市级响应

(1)响应启动。

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根据事故性质及发展趋势,事故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事故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险情较大,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由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提出建议,经市指挥部总指挥批准;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程序。

(2)响应措施。

市级响应启动后,由市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①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②派出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

③保持与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④研究决定事发地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⑦视情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市级行政区域通报相关情况;

⑧向省政府及相关省级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并视情提出支援请求。

当国家或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或下派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时,市、区指挥部应配合和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4.3.2区级响应

(1)响应启动。

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区级响应。

(2)响应措施。

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上报事故信息。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可进行现场指导,派遣专家和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等开展支援应急救援行动。

当一般辐射事故因各种原因导致事故升级时,启动与事故等级相应的应急预案。

4.4 信息通报与发布

4.4.1信息通报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

4.4.2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甬政办发〔2006〕186号)组织实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响应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市指挥部依据省生态环境厅的应急响应结束指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2)较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市生态环境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2 社会救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调查与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指导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评价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结论,并上报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

6.3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可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相关规定,安排市级资金预算。

6.4 交通运输保障

各辐射应急部门应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5 通信保障

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

6.6 科技支撑

鼓励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应急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2 培训

各级各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

7.3 演练

各级各部门定期组织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

8.监督管理

8.1 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

8.2 责任与奖惩

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予以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录

9.1 名词术语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

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工作单位: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等活动单位的总称。

9.2 管理与更新

当辐射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江北分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江北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