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1246/2014-41511 | ||
组配分类: | 救灾 | 主题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4-03-26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灾害分级标准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办事机构
2.3 前线指挥机构
2.4 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林火监测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预案启动
4.3 火灾扑救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善后处理
5.3 保险
5.4 调查总结
5.5 表彰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运输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培训演练
6.7 预案管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解释部门
7.3 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森林消防工作方针,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体系,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能力,力争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浙江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宁波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宁波市江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江北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灾害分级标准
森林火灾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地、重要设施、文物保护区或位于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1.4.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1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3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1.4.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连续燃烧超过6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1.4.4 一般森林火灾(IV级)
(1)连续燃烧超过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1.5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指挥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由各级政府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前线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前线指挥部可以指定指挥员具体指挥扑救工作。
(2)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提升”的处置模式。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镇(街道),不仅要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更要做好应急处置重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
(4)以人为本,快速反应。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确保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2 组织指挥体系
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前线指挥机构以及镇(街道)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是全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行动。
2.1.1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组成及成员单位
指 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农林水利局局长。
成员:区农水局、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人武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区卫生局、公安江北分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
2.1.2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森林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2)组织制定全区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3)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4)及时掌握全区森林火灾灾情,组织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5)处理其他有关森林火灾事故预防和扑救的重要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农水局:负责森林消防日常工作;组织做好森林防火、扑火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信息通信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指导当地镇(街道)做好火烧迹地的更新工作。
(2)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森林火灾事故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电台、电视台、报纸和相关网站及时播发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3)区监察局: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处置森林火灾事故中履行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追究对森林火灾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4)区人武部:组织指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助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协调驻军、武警部队支援森林火灾的扑救行动。
(5)区发改局:负责森林消防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重大项目安排。
(6)区教育局:在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在广大学生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树立文明用火意识。
(7)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公墓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协调因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的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扑救森林火灾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8)区司法局:负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及灾后的法律援助。
(9)区财政局: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负责森林火灾事故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资金并进行监督检查。
(10)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和事发地森林消防指挥部门的请求,保障增援车辆、人员的公路畅通。
(11)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协助事发地做好园林、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扑火措施以及森林火灾事故发生时旅游人员的安全疏散工作。
(12)区卫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协调做好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13)公安江北分局: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和火灾案件侦破等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用火活动,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2 日常办事机构
2.2.1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利局,承担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农林水利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示,落实相关部署;
(2)负责本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3)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监测和预防工作,及时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织本预案的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5)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工作;
(6)汇总全区森林消防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及时报区、市森林消防指挥部;
(7)承担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 前线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由乡镇级以上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在火灾现场成立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前线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
2.3.1 前线指挥部组成
前线指挥部由区(镇)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派出的有关领导、成员单位有关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专业人员和事发地镇(街道)领导组成。
2.3.2 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综合调度。统一调度各类扑救力量,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火灾扑救情况。及时协调落实通信联络保障、火场监测及部门之间协作等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后勤保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专业人员咨询。组织有关人员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的地势、气象、火灾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检查、监督有关镇(街道)贯彻落实区领导和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对扑火救灾行动的指示精神,协助和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扑火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反馈火场信息,协助事发地镇(街道)解决在扑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2.4 镇(街道)应急组织机构
有关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等相应的森林火灾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标准,把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了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2 预警发布
每年森林防火期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防火期内,依据气象部门中长期预报,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高火险天气等级信息报告。
3.3 林火监测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市指挥部办公室利用发挥国家、省林火卫星监测系统、宁波市气象局遥感卫星提供的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和护林巡查员的作用,及时发现火点进行火场火情监控。
3.4 信息报告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及市森林消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1)发生在县(市、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的森林火灾;
(4)可能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保国寺等旅游景区的森林火灾;
(5)连续燃烧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在当日18:00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时,有关镇(街道)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组织力量进行扑救,控制火势的蔓延和扩大,并将火灾基本情况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区森林消防指挥部。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根据森林火灾发展趋势,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指导、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级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及时掌握事发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应急扑救行动的情况,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领导的指示,做好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导工作。
4.2 预案启动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森林火灾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按照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的指示和要求启动本预案,有关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须启动;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和森林火警启动镇(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视情启动。
4.3 火灾扑救
4.3.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1)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时,由市政府批准,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应积极响应,主要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建前线指挥部,听从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Ⅱ级)时,由市政府批准,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应积极响应,主要领导及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组建前线指挥部,听从市森林消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火力量。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Ⅲ级)时,经区政府批准,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扑救行动,立即拟定扑救方案,下达扑救任务,调动扑救力量,组建前线指挥部,赶赴森林火灾现场,实施应急扑救行动,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报请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请求支援。
(4)IV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IV级)时,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视情派员赶赴森林火灾现场,但区森林消防办的工作人员必须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应急扑救行动。
4.3.2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1)当地扑火力量的组织。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中小学生参与。组织扑救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时,应急扑救力量按三个梯队逐次投入。
第一梯队为事发地镇(街道)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由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负责指挥。
第二梯队为区属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区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指挥和协调。
第三梯队为驻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扑火需要,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商请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按照部队调动权限规定组织支援。
(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本区扑火救援力量不足时,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可向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提出申请,请求支援。
4.3.3 扑火指挥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火警时,先由事发地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统一组织和指挥应急扑救行动,再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视情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参加扑火行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到位指挥。随着灾情的加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升,并适时调整指挥职能和人员组成,但要保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若干个扑救区域,按照火灾发生地最高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各区域指挥员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驻江北区部队和武警部队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原则上成建制使用,部队指挥员在当地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森林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行动。
4.3.4 扑火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地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2)在扑火战略上,初期阶段要重兵围歼,集中优势兵力,快速出击打歼灭战;相持阶段要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实施科学扑火。
(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正面扑救与阻隔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努力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划区包片、分段包干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火场看守责任制。
4.3.5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应立即商请迅速建立火灾发生地应急指挥通信系统,保障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的通信畅通。
4.3.6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灾发展趋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行动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制定相应的扑火方案,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3.7 居民地及群众安全防护
各镇(街道)、文物保护区应在林区居民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营造生物防火林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地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3.8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镇(街道)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区卫生局组织医疗队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3.9 维护社会治安
维护交通秩序,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3.10 火案查处
森林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地方公安机关应根据当地政府统一要求协助做好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4.3.11 信息发布
(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由市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信息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3.12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对较大以下森林火灾需留守火场时间3小时以上;对重特大森林火灾需留守火场时间12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3.13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由上级森林消防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恢复正常秩序。
4.4 保护重要目标方案
当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重要设施和高保护价值森林目标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通过直接扑火、以水灭火、以火攻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4.1 处置对象
高保护价值森林主要以自然保护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湿地等为重要保护目标,因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已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重要设施主要以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军事设施、油库、加油站、弹药库、液化气站、易燃化学品仓库、供变电站、油气管线的地面设施、危险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等为重要保护目标。
4.4.2 处置措施
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地形地势、山场植被、火势蔓延趋势等情况果断采取直接扑火、以水灭火、以火攻火、开设隔离带等灭火方法,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等进行实地勘察, 评估森林资源及其他损失情况。
5.2 善后处理
对灾民的疏散、抢救、安置以及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部门按行业归口处理;对缺乏自救能力的困难灾民的安置救济工作,由事发地镇(街道)及民政部门负责。
事发地镇(街道)和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好红十字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的救助工作,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5.3 保险
建立扑火人员的人身保险制度。根据各保险机构开设的适合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特点的险种,确定合理保险费率,并及时理赔。
5.4 调查总结
区公安分局和区森林警察大队负责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当地镇(街道)要积极配合。扑火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原因,总结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向区政府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
5.5 表彰与责任追究
对在森林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对森林火灾有关责任人的追究,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浙江省森林消防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和规定执行。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区级、镇(街道)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同时,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建设,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类扑火力量平时在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加强建设和培训。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后,在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的统一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2 运输保障
支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由交通部门负责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公安部门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6.3 通信保障
各镇(街道)应建立森林消防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森林火灾扑救行动相适应的通信设备。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对讲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负责发布火灾发生地、火情调度、林分状况、火情趋势和扑火力量分布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信息支持。
6.4 物资保障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消防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
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50—10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灭火装备和机具。镇(街道)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应储备能提供10-50名扑火队员同时使用的装备和机具。
发生森林火灾事故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上一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下一级的森林消防储备物资。
6.5 资金保障
将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提供资金保障。
部队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扑火抢险救灾所耗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6.6 培训演练
(1)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及各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应有计划地开展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险自救常识。同时,对驻军、武警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培训,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内容进行培训和演练,增强扑火救灾指挥和实际操作能力。
6.7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农林水利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农林水利局定期会同成员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后报区政府批准。有关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区指挥部对各单位和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组织开展监督和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森林火灾,是本预案特指的森林火灾分类,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2)重要设施,指军事设施、油库、弹药库和军工、危险品、化学品生产企业。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印发关于江北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北森防〔2004〕1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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