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08-40998
组配分类: 救灾 主题分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08-01-07
【总体应急预案】江北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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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2分级标准

2.1特别重大(I级)

2.2重大(II级)

2.3较大(III级)

3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3.1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机制

4.2预警信息收集

4.3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发布

4.4预警信息等级

4.5形势动态研究

5处置程序(包括I、II、III级)

5.1启动

5.2处置程序

5.3处置措施

5.4后期处置

5.5信息报送和处理

5.6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文电运转保障

6.3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6.5人力保障

6.6宣传教育和培训

6.7奖励和处分

7附则

7.1解释

7.2实施日期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我区公民和机构、外国驻甬机构和人员、外国其他在江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对外开放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江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境外涉我区突发事件和区内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内涉及港澳居民的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基本原则

1.4.1以人为本、力保安全

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维护境外我区人民和在我区的外国机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1.4.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区别不同情况,指挥、协调区有关部门分级负责、协同处置。

1.4.3畅通联络、共享信息

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外办上报信息,保持与区级有关单位通信联络畅通,建立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应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相关事宜。
1.4.4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对涉外突发事件须依法参与处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参照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障江北区境内涉外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应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外事纪律,保守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1.4.5预防为主,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涉外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应对涉外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及物资准备。

2分级标准

根据涉外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I级)、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Ⅱ级)和较大涉外突发事件(Ⅲ级)三级。
2.1特别重大(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我区或我区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区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区内外国驻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区驻外机构和人员、撤离江北籍中国公民的涉外事件;

(4) 有必要启动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2.2重大(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区或我区涉外事件;

(2) 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区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区内外国驻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 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区驻外部分机构和人员、部分撤侨的涉外事件;

(4) 有必要启动I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2.3较大(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下或死伤人数50人以下的境外涉及我区或我区涉外事件;

(2)已经或可能造成我区在境外利益、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较大财产一定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区内外国驻区机构和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 有必要启动III级响应的其他涉外突发事件。

3组织指挥体系和职责

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组成。

3.1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1.1任务

在区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启动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1.2组成

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外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区外办、区委宣传部、区民族宗教局、区侨办、区总工会、区安监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区交通局、区外经贸局、区旅游局、区卫生局、工商江北分局、国土江北分局、环保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公安江北分局等为成员单位。根据突发涉外实际情况,必要时包括其他相关部门。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涉外突发事件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调整人员,并报区外办。

3.1.3职责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领导同志关于涉外安全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

(2) 负责启动本预案,指挥、协调全区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了解和掌握涉外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外办报告。

(3) 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种境外安全形势及事态发展走向,适时通报有关部门,提出预警意见,并决定是否向社会发出预警。

3.1.3成员单位职责

区外办: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区涉外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和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中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协调工作。

区民族宗教局:负责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的民族宗教问题。

区侨办:负责涉外宣传事件中涉及华侨、华人和侨眷的安抚稳定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人员重大伤亡事故,工企纠纷的协调处理及涉外人员的安抚稳定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处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学校的外籍教师、外籍学生所涉及的涉外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涉外突发事件中伤亡外国人的抚恤、救助、殡葬事宜。

区司法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涉事人员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公证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事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处理辖区内的外国专家等所涉及的涉外突发事件。

区劳动局:负责牵头协调处理涉外劳资纠纷有关问题。

区交通局:负责涉外突发事件中的道路和水路交通保障。

区外经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商务活动和招商引资工作中外籍人士有关的涉外突发事件。

区旅游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旅游活动中的涉外突发事件。

区卫生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突发卫生事件,以及突发事件中外国人的医疗救治等。

工商江北分局:协助市工商局做好涉外突发事件中有关工商登记、消费侵权、合同欺诈、商标纠纷等市场争端的调处工作。

国土江北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的调处;由于地质灾害造成涉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灾情的调处工作。

环保江北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生态事故的查处工作。

江北交警大队:负责牵头处理涉外交通事故方面的突发事件。

公安江北分局:负责牵头处理涉外刑事、治安、外国人非正常死亡等方面的突发事件。

3.2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1任务

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区外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日常事务。

3.2.2职责

(1)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应急机制。

(2)组织、安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或建议召开应急指挥部会议。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授权,协调区各有关部门、街道(镇)开展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4) 研究处置应急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4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机制

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包括预防、预警机制。

4.2预警信息收集

区外办建立与上级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并与各有关单位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机制。平时应加强调查研究,收集可能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4.3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发布

区外办获得境内境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视情会同区有关部门进行研判,并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发布预警信息。

4.4预警信息等级

预警分级根据涉外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红色等级、橙色等级、黄色等级和蓝色等级。

红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警告有关人员减少外出或不去危险地区。经批准,发布旅行警告,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橙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措施,并视情启动本预案。

黄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蓝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信息显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思想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注意安全。

4.5形势动态研究

区外办平时应加强对重大国际、地区及形势的动向研究,及时提出前瞻性建议。

5处置程序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时,区有关单位和事发单位应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即时报区外办、上级主管部门。区外办在1个小时内上报市外办、区外事工作领导小组。

5.1启动

突发涉外事件发生后,有必要启动本预案时,由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有关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决定启动本预案。

5.2处置程序

(1)应急机制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要求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需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联络畅通。

(2)应急机制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建议、组织、安排应急指挥。

(4)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授权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5)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区应急管理办公室确认后宣布应急结束。重大和特别重大的涉外突发事件需待应急救援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应由区外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评估,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区政府。

5.3处置措施

5.3.1境外涉我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1)通过省、市外事办及时与驻外外交机构等有关单位保持联系;掌握重大形势变化信息、事态走向、事件规模,提出分析、判断和政策、措施建议。

(2)通过省、市外事办联络驻外机构迅速了解掌握伤亡人员数量、姓名、籍贯、状况、家属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协助或参与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等工作,跟踪、续报有关信息。

(3)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有关单位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4)通过省、市外事办及时与事发国、地区当局交涉,寻求国际、地区合作和援助。

(5)有关单位立即安排并负责人员回国后的接收、安置、抚恤等后续工作。

5.3.2境内涉外突发事件的有关处置措施:

(1)各有关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镇)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

(2) 各有关单位及事发地街道(镇)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事件规模并上报伤亡人员数量、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

(3)区外办迅速向市外办报告情况,及时安排赴事发现场进行情况了解、核实情况,收集相关信息。

(4)根据市外办指示,安排接待死亡、受伤外国人的家属来华探视、处理后事。

5.4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有关部门、有关街道(镇)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并通过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及时修改和完善本预案。

(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请区政府批准,成立专门调查组,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5.5信息报送和处理

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迅速、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或误报。

5.5.1信息收集

各有关单位、街道(镇)接到突发涉外事件发生的有关信息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了解、收集、续报有关信息。事发地在国外的,区外办应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获取事发地有关信息和事态的发展情况。

5.5.2信息报送

(1)接到境内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后,事发地街道(镇)应即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外办、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区政府在接报后应及时或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外事办和有关部门。

(2)境外涉我突发事件信息,由我区有关单位即时通报区外办和主管部门;由区外办、主管部门按职责立即或最迟不超过2小时报区政府,并抄送有关单位和有关街道(镇)。

5.5.3信息处理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所有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和街道(镇)通报。

5.6信息发布

5.6.1信息发布的管理

涉外突发事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宣传部负责。

5.6.2信息发布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新闻发布的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负责向驻外机构通报情况。

5.6.3信息发布的原则和重点

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区政府信息中心应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状态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区各有关部门须与街道(镇)保持各自通信联络畅通。区外办公室须与上级有关部门,并通过其与我驻外外交机构保持通信畅通。

6.2文电运转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职责确保各种文电高效、迅速、准确地印制、传递、抄报、分发。

6.3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需要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的规定,为涉外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6.4物资保障

区有关部门和街道(镇),特别是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在救助装备、物资、交通工具、医药、安置场所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储备,确保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6.5人力保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处置突发涉外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各有关单位为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调配。

6.6宣传、教育和培训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平时须加强各项应急预案的内部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普及紧急救援基本知识和技能,教育干部树立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应变意识。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培训与模拟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

6.7奖励和处分

6.7.1遇突发事件时,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反应迅速、行为有序、处置得当。

6.7.2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有关方面应给予表扬、奖励。

6.7.3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2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