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68511246/2019-41463 | ||
组配分类: | 救灾 | 主题分类: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区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9-30 |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基层防汛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5.1 事件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各类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4 抢险救援
5.5 信息报送
5.6 信息发布
5.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5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 灾后部署
6.2 灾情核查
6.3 灾后恢复
6.4 复盘评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范和化解洪涝台旱灾害风险,依法科学、有序高效进行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1.2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的防汛防台抗旱总目标,坚持底线思维,立足于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坚持早分析、早研究、早部署、早落实,切实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落实各项责任和工作措施,充分发挥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的组织指挥、统筹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提升防汛防台抗旱应急能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宁波市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防汛防台抗旱相关应急预案,《江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区直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责。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全区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区防指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防指副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区防指成员组成如下: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委政法委、区信访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公安江北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管局)、区机关事务局、区公建中心、区铁建中心(轨道中心)、宁波电商经济创新园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工业区管委会、区保国寺荪湖开发办、宁波(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园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江北分局、生态环境江北分局、江北交警大队、江北区消防救援大队、江北供电分公司、电信江北分局、中国移动江北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北分公司 、中国人保财险江北支公司 、中马街道、白沙街道、文教街道、孔浦街道、甬江街道、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由区防指另行发文。经区防指同意,区防指副指挥可组织会商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2.2 基层防汛组织
街道(镇)、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街道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
水利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旱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渔船回港避风情况的监控和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将结果报送同级防指,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组织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关防指。
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向有关防汛防台抗旱责任人发布江河湖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发生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监测监控信息。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日报制。各级防指在汛前、入梅、出梅、台风来临前、汛后组织定期会商,必要时根据防汛形势随时会商;汛期,水利、自然资源部门每日一次向本级防指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每周一报送水雨情等情况。遇突发情况,应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事件分级与应急响应
按照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其主要影响地区和防指应按照本地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当发生本预案规定的事件时,区防指启动应急响应,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街道(镇)防指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区级应急响应级别。
4.1 事件分级规定
4.1.1 一般(IV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一般(IV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黄色预警,同时,陆地平均风力已达 6 级、阵风 8 级,并可能持续增强。
(2)实测降雨在两个及以上街道(镇)面雨量已达以下值:日70毫米、或两日累计100毫米、或三日累计15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姚江、慈江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警戒水位,并且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4)轻度干旱。6-9月份,辖区内连续无雨达30天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20%以上,或者达到其他一般干旱事件标准。
4.1.2 较大(Ⅲ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较大(Ⅲ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同时,陆地平均风力已达8 级、阵风10 级或者沿海平均风力已达10级,阵风12级,并可能持续。
(2)实测降雨在两个及以上街道(镇)面雨量达以下值:日100毫米、或两日累计150毫米、或三日累计20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甬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警戒水位。
(4)中度干旱。6-9月份,辖区内连续无雨达40天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30%以上,或者达到其他较大干旱事件标准。
4.1.3 重大(Ⅱ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重大(II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橙色预警,同时,陆地平均风力达9 级、阵风11级,并可能持续增强;
(2)市气象台预报暴雨橙色预警,或者实测降雨在两个及以上街道(镇)面雨量达以下值:日150毫米、或两日累计200毫米、或三日累计250毫米,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甬江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部分代表站超过保证水位。
(4)严重干旱(橙色预警气象干旱20-50年一遇)。6-9月份,辖区内连续无雨达50天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达40%以上,或者达到其他重大干旱事件标准。
4.1.4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I级)事件:
(1)市气象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同时,陆地平均风力达 10级以上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增强。
(2)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者实测降雨在两个及以上街道(镇)面雨量达以下值:日200毫米以上,或两日累计250毫米以上、或三日累计300毫米以上,并且市气象台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到暴雨。
(3)甬江干流一二级支流全部控制站和平原河网全部代表站超保证水位,水位进一步上升,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4)特大干旱(红色预警气象干旱50年一遇以上)。6-9月份,辖区内连续无雨70天以上,作物受旱面积占耕种面积60%以上,或者达到其他特别重大干旱事件标准。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 防台防汛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商。
(2)区防指发防御工作通知。
(3)区防指副指挥视情进行动员部署。
(4)区防指成员积极关注市气象局的天气预报结果。
(5)防指成员单位每日一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区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班工作,落实一名中层干部在本单位值守,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当市气象台发布海上台风消息并预报台风将沿东经123度附近北上,对我区甬江堤防沿线造成影响时,涉事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防指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组织应急、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商。
(2)区防指指挥或副指挥组织动员部署,当启动防汛Ⅲ级时,由宣传、人武、应急、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大队及各街道(镇、工业区)分管领导参加;当启动防台风Ⅲ级时,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3)区防指副指挥带班值守,防指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在单位值班。
(4)区防指成员主动关注市气象局的天气预报结果。
(5)区农业农村局每6小时报告一次水雨情。
(7)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规划、各街道(镇、工业区)部门每日两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4.2.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Ⅱ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组织应急、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人武、宣传、住建和自然资源规划会商。
(2)区防指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
(3)区防指指挥组织动员部署,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4)区防指指挥、相关区级领导带班值守。
(5)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其它单位包括非防指成员单位各自联系结对街道(镇)、村(社区),派驻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各成员单位随时关注市气象台预报的有关信息。
(7)区农业农村局每3小时报告一次水雨情。
(8)副指挥、宣传、人武、发改、经信、公安、应急、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文化广电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警大队和消防救援大队部门分管领导驻区防指指挥中心值守,其它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预案在本单位值守。各街道(镇、工业区)按规定每日三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受灾情况及工作动态,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4.2.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Ⅰ级)事件时,由区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组织应急、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人武、宣传、住建和自然资源规划会商。
(2)区防指发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3)根据需要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4)提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部署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5)区级领导前往联系结对的街道(镇、工业区),区级各部门有关领导前往联系结对的村(社区)驻点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6)各单位随时关注市气象局的监测情况和预报分析。
(7)区农业农村局视情随时报告水雨情。
(8)指挥、副指挥,宣传、人武、发改、经信、教育、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和电力部门分管领导驻区防指指挥中心。其余成员单位按各自部门预案在本单位值守,非防指成员单位做好本单位的防汛防台值守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规定每日四次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受灾情况及工作动态,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4.3 抗旱应急响应行动
区防指统一指挥和协调抗旱水源的调度,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监测预报预警,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和指导服务,采取各种措施,共同做好抗旱水源应急调度和抗旱保生活、保安全工作。Ⅳ、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每日一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区防指视情连线旱情严重影响地区的街道(镇)防指,并组织会商;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每日两次向区防指报告有关情况,并派员进驻区防指。
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4.4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按洪水调度方案调度水利工程。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属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属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做好抢险准备。
(4)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4.2 台风灾害
(1)相关街道(镇)防指应密切监视台风动态,各类防汛防台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有关部门及时发布预警。
(2)组织海上船只回港避风,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
(3)组织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4.4.3 突发性强降雨及山洪灾害
当市气象部门发布突发性强降雨预报或监测到可能致灾的降雨时,相关街道(镇)防指应:
(1)加强巡查监测,及时预警。
(2)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确保人员安全。
(3)发生灾情及时报告本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必要时请求支援。
4.4.4 水利工程险情
(1)属地街道(镇)防指立即向本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制。
(3)当地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判断,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重要山塘、主要防洪河道重要河段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时,当地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同时第一时间报告区防指。区防指决策部署人员梯次安全转移方案和抢险救援方案,抢险救援队伍备勤。遇险情趋于严重或发生决堤溃坝情形,区防指根据属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请求,第一时间派遣工作组和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综合抢险救援队伍驰援。
4.4.5 干旱灾害
(1)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用水管理。
(2)区防指根据旱情和水源地蓄水情况,依法定程序分别采取保证生活用水和限制、禁止工农业生产用水的相关措施,组织开源节流、限水调水、应急送水等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4.5 信息发布
防汛防台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险情、旱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级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受洪涝台旱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指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和涉及人员伤亡的信息前必须提前报告市防指。
4.6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区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区的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伴随强风、高潮和暴雨,防台与防汛应急响应同步同级启动。
(3)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区防指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①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部门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②市气象部门解除台风、暴雨预警,且预报对我区已无明显影响。
③姚江、慈江主要控制站和平原河网代表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④全区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4)街道(镇)及其防指根据预案、当地的洪涝台旱情况和上级应急响应级别变化,决定变更或结束防汛、防台或抗旱应急响应。
5 灾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协助属地街道做好救灾复产、受灾基层设施恢复、理赔补偿等善后工作。
5.1 救灾复产
区防指部署、协调有关救灾工作。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安排好灾区、灾民救助,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及时安排拨付救灾资金,组织力量开展灾后复产和重建工作,保障应急物资供应,尽快恢复正常后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 受灾基础设施恢复
水利、交通、电力、综合执法等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水利、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正常功能。
5.3 理赔补偿
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受灾街道(镇)负责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5.4 总结评估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农业农村、住建、综合行政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经信、商务等相关部门,及时统计、核实和评估灾情,认真总结和评估防汛抗灾工作的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区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物资保障
有应急抢险任务的成员单位建立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街道(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及重要企事业单位成立群众性防救队伍。
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保障急需”的物资储备原则,街道(镇)、村(社区)及有关单位应储备足额的抢险救灾物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由各级防指统一调用。
6.2 电力通信保障
发改协调电力部门落实防灾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经信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指挥通信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撤退人员及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
6.4 避灾场所保障
应急管理、民政、街道等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避险)场所,设立标志,确保防灾避灾的人员转移安置需要。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等社会公共场所,用于人员转移安置。
6.5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洪涝台旱灾害应急处置和防灾救灾的资金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成员单位和街道(镇)防指应根据本预案、部门职责和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当发生法律法规、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实际运用、应急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等情况,应当及时修订。
7.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