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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自然资源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20-04-30
压赛村(大通巷、大通北路)旧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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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8]-0064号审批意见书,甬江街道压赛村(大通巷、大通北路)旧村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列入拆迁范围,为保证该项目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及宁波市、江北区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压赛村(大通巷、大通北路)旧村改造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为压赛村(大通巷、大通北路)含环城北路以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需拆除住宅约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共计建筑面积约800平方米。最终拆迁面积以实地测绘为准。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被拆迁人。

前款所称的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

2.农村村民建房批准文件;

3.村镇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属于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建造的房屋的,需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镇人民政府核实的证明文件。

5.区土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其结算按照低限安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持有两本户口簿或两本以上(含两本)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仍视作一户。

(四)未经区级以上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但对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其补贴费标准按非住宅一次性经济补贴费标准减半计算。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不作安置依据,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六)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拆迁人直系亲属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分户析产政策,通过分户析产取得房屋的产权人,合法建筑面积(含低限面积)经靠、扩档后仍达不到最低套型要求的,只能进行货币安置,且不享受靠、扩档政策。

拆迁过程中通过分户析产取得的住宅产权原则上不得再次析产(若分入方系户口在本区域范围内的本村村民或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居民除外)。拆迁时只允许产权登记人父母和子女进行分户析产。如产权登记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只能选一方父母、子女进行分户析产。通过分户析产取得产权的住宅,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靠扩档政策。

(七)符合补偿安置条件、且安置面积达到本方案确定的最小调产安置套型时,被拆迁人可享受靠、扩档政策,但通过分户析产、继承所取得房屋的被拆迁人(含夫妻双方),在本街道范围内已经享受过靠、扩档政策的,不得再次享受靠、扩档政策。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二)拆迁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人(借住人)不予补偿和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三)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

本次被拆迁合法住宅用房(以下简称被拆住房)的补偿安置,实行调产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安置;被拆迁人可以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还可以实行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根据《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该项目被拆迁房屋位于宁波市三级地段,安置房位于宁波市三级地段。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三部门测定公布的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三级地段15166元/㎡。

对在拆迁范围内有唯一独立产权的房屋,拆迁时经过靠档扩档20平方后仍达不到本安置小区房型最小套型的被拆迁人,经本人申请,可调产安置一套最小套型的安置房。结算时,其中:靠档10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四分之一结算,扩档至50平方以内部分的按二分之一结算,超过靠扩档面积部分的按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对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形式取得的非独立产权房屋,其房屋建筑面积经靠扩档20平方米后仍达不到安置房最小套型的,必须按照所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安置。

1.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调产安置实行合法建筑面积250平方米以内(含250平方米)拆一调一并结算差价的原则。安置户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50平方米的,只能靠档,不得扩档。安置户有多套调产安置用房的,只能在一套安置房上靠档扩档。对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未达到250平方米的,每户总靠档扩档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已享受靠档扩档的除外)。夫妻双方离婚经过分户析产取得的房屋,未满三年的(离婚与拆迁公告发布的间隔时间),只能靠档,不能扩档。

(1)对于户口在本村范围内人员(含原常住户口在本村范围内的符合规定的现役义务兵、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根据被拆住房结构及建造年份,分别按下列规定补差。

A: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零。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C: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D: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80元。

靠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房所在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四分之一结算,扩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房所在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二分之一结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缩小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扣除应支付的差价后再乘以115%予以补偿。

(2)户口不在本村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其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为: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砖混二等基本造价(880元/㎡),被拆住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即补差差价=880元/㎡-被拆住房重置价×成新);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住房建筑面积部分(靠、扩档面积),每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房所在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二分之一结算;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的,缩小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标准扣除应支付的差价后再乘以115%予以补偿。

(3)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低限安置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按砖混二等住宅基本造价(880元/㎡)的标准支付调产(货币)补偿差价;优惠购买部分面积按拆迁时靠档价格补差。

2.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按拆迁公告发布上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三部门测定的三级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

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每户货币安置面积基数在可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20㎡的靠、扩档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可增加面积同上述调产安置中靠、扩档面积一致(已享受靠档扩档的除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按上述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差价标准支付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包括低限安置、优惠购买和靠、扩档)差价。

(1)对选择单一货币安置方式的,在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具体按以下方法结算:货币安置资金=货币安置面积基数×(基准价格-以上各自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优惠购买和靠、扩档)的差价)×120%。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

3.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

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符合低限标准及优惠购买建筑面积,加上靠、扩档建筑面积(20㎡以内)后达到本方案拆迁人所提供的两套安置用房套型(含)以上时,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其中靠、扩档面积必须在调产安置中结算,货币安置只能按本方案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套型为基数,一套作为货币安置的一个核算单位,按套结算,在货币安置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奖励15%。具体按以下方法结算:货币安置资金=选择货币安置面积×(基准价格-以上各自调产安置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和优惠购买)的差价)×115%。

购房补助标准参照货币安置中(2)规定的标准执行。

4.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的,超过部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规定的比例进行结算。被拆住房系钢混、砖混结构的,再增加200%比例计算。被拆住房系其它结构的,再增加300%比例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

1.本次被拆迁非住宅用房采用货币安置补偿,其货币安置补偿资金根据《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评估确定,具体补偿办法参照《江北区集体所有土地上非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若干规定》(北区政办发〔2016〕66号)文件执行。

2.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一次性经济补贴费的标准为:营业用房520~650元/㎡,办公用房(包括学校、幼儿园、卫生所等公益事业用房)320~400元/㎡,工业、仓储用房160~200元/㎡。

(三)其它补偿

1.附属物

(1)附属用房(指牛厩、猪舍、室外厕所等)经认定合法的,按下列标准补偿:系砖混结构350~500元/㎡,系砖木结构220~350元/㎡,系简易结构60~100元/㎡,其它不超过60元/㎡。

(2)石板地坪30~40元/㎡;水泥地坪40~50元/㎡。

(3)水井:200~300元/口。

(4)实砌一砖和一砖半空斗围墙50~60元/㎡,一砖空斗围墙35~50元/㎡,块石墙25~35元/㎡,碎石墙20~25元/㎡。

(5)其它参照《关于重新修订公布宁波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31号)及参照《关于调整区土地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区政发〔2009〕26号)。

2.房屋装饰补偿费

被拆房屋装饰补偿参照《关于重新修订公布宁波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甬发改价管〔2019〕131号)执行,具体以评估机构现场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3.住宅临时过渡补贴费

(1)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限(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月至提供安置房为止)24个月内,每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实际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元/㎡计发,低限为每户1500元,高限为每户5000元。如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按实际超出月数支付原标准两倍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提供安置房后再按实际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20元/㎡标准一次性计发4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低限为每户1500元/月,高限为每户5000元/月。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实际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计发,一次性给予被拆迁人6个月的补贴,低于每月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高于每月5000元的,按5000元计发。

(3)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的,被拆住房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调产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面积分别计算,不享受低限标准。

(4)在拆迁范围内无住房而享受低限安置政策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生效后两年内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超过两年未安置的,可在逾期之月起享受最低标准的过渡费(1500元/月)。

4.搬家补贴费:每户按被拆迁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计算,不足5000元的以5000元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实行调产安置且需要临时过渡的,支付双倍的搬家补贴费。

5.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可根据实际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五、补偿安置资金预算和落实

本项目约计补偿安置预算资金2052.216万元,根据拆迁工作进度分期打入专户储存。

六、安置用房的安排

(一)安置地点:东至规划梅鹤路、南至规划文邦路、西至规划石台路、北至规划文开路以及孔浦董家、朱佳苑等剩余安置房源。

(二)该项目为期房及部分现房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及小高层,套型共分8个档次:分别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70平方米、80平方米、90平方米、100平方米、110平方米、120平方米。

以上套型均以建筑面积计量,高层住宅的电梯井、前室、走廊建筑面积不作调产安置结算面积,但这部分面积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以专业单位测量为准。

(三)抽签安置:房屋拆迁安置在公证员监督下实行分档公开抽签定位。

对有老人(一人75周岁以上、二人140周岁以上)和残疾人(双目失明或下肢严重残疾、瘫痪、精神病患者)户口的家庭要求安置一层住宅,由该家庭户主和本人书面申请。如要求参加一层抽签的户数大于抽签房源数时,优先照顾双目失明或下肢严重残疾、瘫痪人员先行抽签,其他类型照顾对象未抽中一层的人员再参加该档次其它层次抽签;如一层住房套数多于抽签的户数时,多余的一层住房并入其它层次同套型抽签房源中。

七、过渡方式和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人提供过渡补贴费。

(二)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生效并搬迁腾空后之月至安置房交付之月不超过24个月。如超过协议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八、搬迁期限及要求

(一)搬迁期限:集中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集中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二)搬迁要求:旧房腾空交于拆迁人时,旧房应保持相对完好。

九、其它事宜

(一)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房屋,经本人申请批准后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付款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由拆迁人先支付货币补偿资金的50%,其余待被拆迁房屋腾空交付拆迁人后一次性结算;选择调产安置需要过渡,过渡用房自行解决的,由拆迁人先支付搬家补贴费、部分临时过渡补贴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安置房差价待安置用房抽签定位后一次性结清。

(三)拆迁裁决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进入裁决程序后,对当事人房屋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法律责任

(一)拆迁人未按规定拆迁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被拆迁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江北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