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951416/2019-43064
组配分类: 自然资源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北分局 成文日期: 2019-02-25
甬金高速公路连接线北延工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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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A〔2014〕-0399号批文及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西洪大桥及连接线工程项目建设书的复函》甬发改审批〔2016〕388号文件精神,西洪村(西洪、庄屋、唐家自然村)、裘市村(三江口自然村)、小郎家村部分集体所有土地已列入征收拆迁范围,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重点公共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为洪塘街道西洪村(西洪、庄屋、唐家自然村)红线涉及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裘市村(三江口自然村)红线涉及部分房屋及附属设施、小郎家村红线涉及附属设施。

本项目涉及住宅约70户,建筑面积约1.24万平方米,非住宅约3户,建筑面积约0.47万平方米,最终以实地测绘和调查为准。具体范围按拆迁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被拆迁人。

(二)适用低限(含政策性优惠购买,下同)安置标准的对象。个人建房双捆政策实施以后,申请建房或分户析产时,申请家庭同父母(或子女)实施捆绑政策的,拆迁中申请低限安置时,原捆绑的建筑面积仍计入申请家庭已有面积基数。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持有两本户口簿或两本以上(含两本)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仍视作一户,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四)未经区级以上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但对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不作安置依据,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六)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拆迁人直系亲属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分户析产政策,通过分户析产取得房屋的产权人,合法建筑面积(含低限面积)经靠、扩档后仍达不到最低套型要求的,只能进行货币安置,且不享受靠、扩档政策。通过分户析产、继承取得的房屋,不得再次进行分户析产。

(七)符合补偿安置条件、且安置面积达到本方案确定的最小调产安置套型时,被拆迁人可享受靠、扩档政策,但通过分户析产、继承所取得房屋的被拆迁人(含夫妻双方),在本街道范围内已经享受过靠、扩档政策的,不得再次享受靠、扩档政策。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

(二)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房屋已经灭失的。

(三)不属于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或借用人。

(四)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合法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调产安置、货币安置、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三种方式。被拆迁人拆迁房屋经靠、扩档后,具有两套(含)以上安置房屋时,可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进行安置。

调产安置为现有余房调剂安置和期房安置两种,当现有余房无法满足安置需要时,抽签确定调产安置数量,未抽中的转为期房安置。

货币安置根据拆迁公告发布前月同类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信息价为基数,再上浮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二)补偿安置标准

1、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1)调产安置结算标准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该项目被拆迁房屋位于宁波市五类地段(以下简称拆迁地段基准价格),安置房位于宁波市五类地段(以下简称安置地段基准价格)。按宁波市物价局等三部门测定公布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五类地段10320元/㎡。

调产安置实行合法建筑面积在250㎡/户以内的,按拆一调一并结算安置房基本造价同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差价。为方便选择安置房套型,每户可靠档、扩档安置建筑面积20㎡(含)以内,靠档部分按安置地段基准价格25%结算(即2580元/㎡),扩档部分按安置地段基准价格50%结算(即5160元/㎡),靠(扩)档面积大于10㎡时,超过部分按扩(靠)档价格结算;调产面积超过250㎡(含)时只能靠档不能扩档。因套型建造因素,安置时实测靠、扩档面积超过20㎡时,超过部分按扩档结算。

夫妻离婚(拆迁公告之日)未满三年的,仍视作一户,如经析产需要独立安置时,原夫妻靠档、扩档面积合计不得超过20㎡。

拆迁范围内有独立土地使用权证,但又达不到调产安置最小套型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调产安置一套最小套型的安置房,结算时按相关规定补交差价。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无独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且面积又小于30㎡(不含)的,只能进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面积按实际面积结算。

根据本方案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套型档级,被拆迁人自愿降档安置的,降档部分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扣除安置用房与被拆迁住房的差价后乘以降档建筑面积,再上浮15%给予补偿。

安置房与被拆住宅差价根据被拆迁户原房屋结构及建造年份,分别按下列规定补差:

①本村在册村民

安置房建筑面积同被拆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按以下标准结算差价:

A: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零。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C: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D: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80元。

户籍在本街道范围内的居民、就地农转非人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参照上述方法结算。

②外来购、建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方式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但户籍不在本街道的其他住户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扣除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之间进行结算;(补差差价=基本造价-被拆住房重置价格×成新)

户籍在本街道范围内的居民、就地农转非人员,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参照上述方法结算。

③符合低限安置标准及优惠购买的住户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安置房中属于低限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结算。

符合优惠购买条件的住户,优惠购买面积按安置地段基准价格25%结算。

(2)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户部分面积的补偿结算标准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户,且人均超过30㎡的,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为按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规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被拆住房系钢混、砖混结构的,增加的比例为150%;(补偿标准=被拆住房重置价格×成新×250%)

被拆住房系其它结构的,增加的比例为250%。(补偿标准=被拆住房重置价格×成新×350%)

(3)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结算标准

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方式进行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时,货币可安置面积包括:被拆住房面积、低限面积、政策性安置面积和靠扩档面积。但被拆住房面积、低限面积、政策性安置面积合计不足30㎡时(有独立产权证除外),靠扩档面积不能作为可安置面积。

①本村在册村民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在250㎡/户(含)以内的,货币安置金额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扣除上述调产安置结算标准①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的差价,乘以货币安置面积,再上浮20%给予补偿。

户籍在本街道范围内的居民、就地农转非人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参照上述方法结算。

②外来购、建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方式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但户籍不在本街道的其他住户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在250㎡/户(含)以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加上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货币安置面积,再上浮20%给予补偿。

户籍在洪塘街道范围内的居民、就地农转非人员,如享受过国家房改等优惠政策的,拆迁时按上述方法结算。

③符合低限安置标准及政策性购买安置的住户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金额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乘以可享受低限建筑面积,再上浮20%给予补偿。

符合政策性安置标准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扣除按规定应支付的购买价,乘以可优惠购买建筑面积,再上浮20%给予补偿。

④靠、扩档面积货币安置结算

享受靠、扩档政策,并将靠、扩档面积选择货币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扣除按规定应支付的购买价,乘以按本方案套型确定的实际可靠、扩档面积,再上浮20%给予补偿。

⑤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户,且人均又超过30㎡的货币补偿标准同调产安置时同类情况的补偿方式结算。

⑥购房补助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

(4)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结算方法

被拆房屋确权建筑面积、符合低限标准或优惠购买建筑面积,加上靠档、扩档建筑面积(20㎡以内)后达到拆迁人所提供的两套安置房(含)以上时,被拆迁人可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货币安置只能按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套型以整套为基数进行结算,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合计建筑面积不超过250㎡/户。

调产安置部分面积结算方法同调产安置结算标准执行,货币安置部分面积结算方法同货币安置结算标准执行,但货币安置上浮比例调整为15%。

购房补助标准参照货币安置(补偿资金)结算标准规定⑥的标准执行。

2、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1)本次非住宅拆迁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给予补偿,货币补偿资金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及规定评估确定。

(2)拆迁合法非住宅房屋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根据有关法规及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3)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参照以下标准补偿:营业用房520—650元/㎡,办公用房320—400元/㎡,工业、仓储用房160—200元/㎡。

3、其它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1)住宅用房附属物补偿:

①附属用房(指仓库、禽舍、畜舍、住房外厕所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砖混结构350—500元/㎡,砖木结构220—350元/㎡,简易结构60—100元/㎡,其他不超过60元/㎡。

②石板地坪20—30元/㎡,水泥地坪30—40元/㎡。

③水井:大150元/口,小100元/口。

④一砖实砌墙和一砖半空斗墙35—45元/㎡,一砖空斗墙25—35元/㎡,块石墙20—25元/㎡,碎石墙15—20元/㎡。

(2)住宅用房装饰补偿

被拆迁房屋装饰补偿费参照甬价管〔2007〕117号《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执行,具体以评估单位现场测评为准。

(3)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补贴费

住宅用房临时过渡补贴费以实际被拆合法住宅为基数。

①调产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限内及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被拆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每户调产面积低于10㎡时(有独立产权证的除外),按实际房屋确权面积计算过渡费,面积大(等)于10㎡不足75㎡时,临时过渡补贴费按每户1125元/月计发,面积大(等)于250㎡时,临时过渡补贴费按每户3750元/月。过渡期限外按实际超出月数支付原标准两倍的临时过渡补贴费。

②全货币补偿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被拆住宅用房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安置面积小于30㎡时(有独立产权证的除外),按实际面积计算过渡补贴费;安置面积大(等)于30㎡,但小于75㎡时,按1125元/月计;安置面积大于250㎡时,按3750元/月计。

③同时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货币安置部分过渡补贴费按货币补偿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计发,不再享受过渡费低限标准。

④无房户临时过渡补贴费: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无房户,在集中签约期结束后两年内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超过两年仍未安置的,按可享受低限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即1125元/月计。

(4)搬家补贴费:

安置面积10㎡(含)以上,按每次每户2000元发给,其中调产安置搬家补贴费按二次计算,货币安置搬家补贴费按一次计算,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并存搬家补贴费按二次计算;低限安置面积、政策购买安置面积及实际安置面积小于10㎡时,不享受搬家补贴费。

(5)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

调产安置并实行临时过渡的,电话移机每门按216元补偿,货币安置按每门108元补偿;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300元补偿。

(6)其它设施补贴费:

拆迁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空调移机费按每台150元补偿,太阳能热水器按每台1500元补偿。

(7)奖励费:

在规定集中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在协议生效后,并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户(以协议签订户为准)发放奖励费5000元。

五、安置用房的安排

(一)调产安置地点及方式

本次拆迁调产安置地点:现房安置为洪塘云水湾一期剩余房源;期房安置为姚江新区新规划的安置小区,具体位置:机场路以西,北外环以南区域。现房安置房源数量及套型另行公布。

现房安置时,如房源数小于申报数时,抽签确定安置数,未安置的自动转入期房安置。

(二)安置房房型及套型

本次拆迁调产安置现房及期房均为高层住宅,具体套型有:50档、65档、75档、85档、95档、105档、115档。

以上套型均以建筑面积计量,高层住宅的电梯井、前室、走廊建筑面积不作调产安置结算面积,但这部分面积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具体赠送面积结算时按实际测定确定。

为便于货币安置结算,本次货币安置结算套型暂定为:50档、65档、75档、85档、95档、105档、115档。

(三)基本造价及楼层差价:

楼层差价按基本造价(钢混二等1200元/㎡)为基数乘以楼层差价率计算,差价率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其它情况的处置

1、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含)以内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部分每平方米900元,房内设置排水立管,且影响使用时,结算时给予减免1㎡。非独用(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600元结算。

2、安置房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市物价部门审定标准收取,其它收费按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安置房分配采用抽签定位安置方法进行,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实行分批分档公开抽签定位。

4、有老人和残疾人的家庭如果要求安置底层住宅,应由住户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申请户数大于房源数时,优先照顾双目失明、下肢严重残疾、瘫痪人员先行抽签。

六、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搬迁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24个月。

(三)搬迁期限:集中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集中签约时间另行公告。

旧房腾空交于拆迁人时,旧房应保持相对完好。

七、其它事宜:

(一)拆迁范围内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处置

1、拆迁范围内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上按有关规定办理,考虑到拆迁政策的统一性,对拆迁范围内少量零星国有土地上住宅,经产权人申请,可以按照本方案执行。

2、拆迁范围内零星商业用房原则上按非住宅拆迁进行货币补偿,经产权人申请,也可按住宅进行调产安置,补偿性质、标准按住宅确定。

(二)付款方式

临时过渡补贴费及其它补偿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以拆迁协议生效时间确定,其中临时过渡补贴费起算时间为协议生效后、旧房搬迁移交之月。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协议生效并在腾空房屋后十天内,一次性结清6个月过渡补贴费和所有补偿资金。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协议生效并腾空旧房后十天内,由拆迁人先支付搬家补贴费、奖励费、过渡补贴费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安置房差价待安置用房抽签定位后一次性结清。

(三)拆迁裁决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进入裁决程序后,对当事人房屋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和《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法律责任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廉政有关规定,严禁收受被拆迁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江北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