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荪湖应家弄新农村建设地块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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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土字A[2014]-0333号关于宁波市2014年度计划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荪湖应家弄新农村建设地块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已列入拆迁范围。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宁波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拆迁货币安置补偿奖励和补助规定》及宁波市、江北区相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为洪塘街道荪湖村应家弄自然村范围内部分遗留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涉及住宅1户,建筑面积约375㎡。最终拆迁面积以实地测绘为准。(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被拆迁人。

  (二)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其结算按照低限安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个人建房双捆政策实施以后,申请建房或分户析产时,申请家庭同父母(或子女)实施捆绑政策的,拆迁中申请低限安置时,原捆绑的建筑面积仍计入申请家庭已有面积基数。

  (三)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夫妻双方持有两本户口簿或两本以上(含两本)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仍视作一户。

  (四)未经区级以上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时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安置。但对合法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性建筑不作安置依据,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六)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被拆迁人直系亲属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分户析产政策,通过分户析产取得房屋的产权人,合法建筑面积(含低限安置、优惠购买)达不到最低套型的,只能进行货币安置。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一)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应拆未拆的房屋。

  (二)房屋的承租人或借用人。

  (三)虽具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予计入安置人口。

  四、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合法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有调产安置、货币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经靠、扩档后,被拆迁人具有两套(含)以上安置房屋时,可选择调产安置和货币安置并存的方式进行安置。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

  (二)补偿安置标准

  拆迁范围内有独立土地使用权证,但又达不到调产安置最小套型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可调产安置一套最小套型的安置房,结算时,其中10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9140元/㎡)的四分之一,即每平方米2285元结算,扩档至50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按二分之一,即每平方米4570元结算。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形式取得房屋产权,无独立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且面积又小于30㎡(不含)的,只能进行货币安置,货币安置面积按确权面积结算。

  1、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1)调产安置。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

  调产安置实行合法建筑面积250㎡以内(含250㎡)拆一调一并结算差价的原则。安置户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达到250㎡的,只能靠档,不得扩档。安置户有多套调产安置用房的,只能在一套安置房上靠档扩档。对调产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未达到250㎡的,为方便选择安置房套型,每户可靠档、扩档安置建筑面积20㎡(含)以内。本地村民及户籍在本街道的居民,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靠档部分面积每平方米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9140元/㎡)的四分之一,即每平方米2285元结算,扩档部分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9140元/㎡)的二分之一,即每平方米4570元结算,靠(扩)档面积大于10㎡时,超过部分按扩(靠)档价格结算;户籍在本街道以外的外村村民、居民及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本街道居民,靠、扩档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9140元/㎡)的二分之一,即每平方米4570元结算;因套型建造因素,安置时实测靠、扩档面积超过规定面积时,超过部分按扩档结算。

  夫妻双方离婚经过分户析产取得的房屋,未满三年的(离婚与拆迁公告发布的间隔时间),只能靠档,不能扩档。

  夫妻离婚(拆迁公告之日)未满三年的,仍视作一户,如经析产需要独立安置时,原夫妻靠档、扩档面积合计不得超过20㎡。

  安置房与被拆住宅差价根据被拆迁户原房屋结构及建造年份,分别按下列规定补差:

  ①本村在册村民

  安置房建筑面积同被拆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按以下标准结算差价:

  A: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零。

  B: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C: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为40元。

  D: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前批准建造的砖木及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差80元。

  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房建筑面积的,减小部分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6407元/㎡)扣除安置用房与被拆迁住房的差价后乘以被拆住房缩小部分建筑面积,再乘以115%给予补偿。

  户籍在本街道范围内的居民、就地农转非人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参照上述方法结算。

  ②外来购、建房,以及通过继承、赠与、买卖、析产等方式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但户籍不在本街道的其他住户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扣除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之间进行结算;(补差差价=基本造价-被拆住房重置价格×成新)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住房建筑面积部分,超过部分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9140元/㎡)的二分之一,即每平方米4570元结算。

  安置用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减小部分按拆迁地段基准价格(6407元/㎡)扣除安置房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加上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乘以被拆住房缩小部分建筑面积,再乘以115%给予补偿。

  户籍在本街道范围内的居民、就地农转非人员,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参照上述方法结算。

  ③符合低限安置标准及优惠购买的住户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住户,安置房中属于低限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安置房屋基本造价(砖混二等880元/㎡)结算。

  符合优惠购买条件的住户,优惠购买建筑面积按拆迁公告发布时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9140元/㎡)的四分之一,即每平方米2285元结算。

  (2)货币安置结算标准

  货币安置补偿是指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方式进行安置。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按拆迁公告发布上月市物价局等部门测定的七类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6407元/㎡)。

  被拆迁人全部选择货币安置的,且被拆住房建筑面积在250㎡/户(含)以内的,每户货币安置面积基数在可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20㎡的靠、扩档安置建筑面积,具体可增加面积同上述调产安置中靠、扩档标准一致,差价结算参照调产安置中规定的结算方式执行,其中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按拆迁公告发布时拆迁地段上月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按调产安置结算标准中的规定结算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优惠购买和靠、扩档)的差价。具体按以下方法结算:货币安置资金=货币安置面积基数×(拆迁地段基准价格(6407元/㎡)-调产安置结算标准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优惠购买和靠、扩档)的差价)×120%。

  (3)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结算方法

  被拆住房合法建筑面积、符合低限标准或优惠购买建筑面积,加上靠档、扩档建筑面积(20㎡以内)后达到拆迁人所提供的两套安置房(含)以上时,被拆迁人可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并存,货币安置只能按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套型以整套为基数进行结算,其中靠、扩档面积必须在调产安置中结算。具体按以下方法结算:货币安置资金=货币安置面积基数×(拆迁地段基准价格(6407元/㎡)-调产安置结算标准中规定的安置用房与被拆住房(包括低限安置和优惠购买)的差价)×115%。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合计建筑面积不超过250㎡/户。

  (4)购房补助标准

  被拆迁人从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用货币安置补偿资金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并完成交易登记手续的,按被拆迁人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增加比例)5%的比例给予补助,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货币安置补偿资金(不含增加比例)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金额。

  (5)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户部分补偿的结算标准

  被拆住房建筑面积超过250㎡/户,且人均超过30㎡的,超出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方式为按被拆住房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规定的比例进行结算。

  被拆住房系钢混、砖混结构的,增加的比例为150%;(补偿标准=被拆住房重置价格×成新×250%)

  被拆住房系其它结构的,增加的比例为250%。(补偿标准=被拆住房重置价格×成新×350%)

  2、非住宅用房补偿标准

  (1)本次非住宅拆迁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给予补偿,货币补偿资金根据现行的相关政策及规定评估确定。

  (2)拆迁合法非住宅房屋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的,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根据有关法规及被拆迁房屋实际经营状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3)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经济补贴费参照以下标准补偿:营业用房520~650元/㎡,办公用房320~400元/㎡,工业、仓储用房160~200元/㎡。

  3、其它配套设施补偿标准

  (1)住宅用房附属物补偿:

  ①附属用房(指禽舍、畜舍、住房外厕所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按下列标准补偿:砖混结构350—500元/㎡,砖木结构220—350元/㎡,简易结构60—100元/㎡,其他不超过60元/㎡。

  ②石板地坪20—30元/㎡;水泥地坪30—40元/㎡。

  ③水井:大150元/口,小100元/口。

  ④一砖实砌墙和一砖半空斗墙35—45元/㎡,一砖空斗墙25—35元/㎡,块石墙20—25元/㎡,碎石墙15—20元/㎡。

  (2)住宅用房装饰补偿:

  被拆迁房屋装饰补偿参照甬价管[2007]117号《关于测定公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价格和补偿费用的通知》执行,具体以评估单位现场测评为准。

  (3)住宅临时过渡补贴费:

  ①调产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限内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被拆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每户调产面积低于10㎡时(有独立产权证的除外),按实际面积计算过渡费,调产面积大(等)于10㎡不足75㎡时,过渡费可享受低限标准,低限为每户1125元/月,高限为每户3750元/月。过渡期限外按实际超出月数支付原标准两倍的临时过渡补贴费,安置房抽签定位交付后4个月仍按过渡期限内标准发放。低限及优惠购买面积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

  ②全货币补偿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按被拆住宅合法建筑面积按被拆住宅用房确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月计发,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过渡补贴费,货币安置建筑面积小于30㎡时(有独立产权证的除外),按实际面积计算过渡补贴费,大(等)于30㎡,但小于75㎡时,按1125元/月计,高于每户3750元/月的,按3750元/月计发。

  ③同时选择调产安置与货币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货币安置部分过渡补贴费按货币补偿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计发,调产安置部分过渡费按调产安置临时过渡补贴费计发,不再享受过渡费低限标准。

  ④无房户临时过渡补贴费: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无房户,在集中签约期结束,且拆迁安置协议生效后两年内不享受临时过渡补贴费,超过两年仍未安置的,按可享受低限建筑面积15元/月·㎡计发,并享受过渡费低限标准。

  (4)搬家补贴费:

  安置面积10㎡(含)以上,按每次每户2000元计发,其中调产安置搬家费按二次计算,货币安置搬家费按一次计算;安置面积小于10㎡时,不享受搬家补贴费。

  (5)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

  调产安置并实行临时过渡的,电话移机每门按216元补偿,货币安置按每门108元补偿;有线电视迁移费每户300元补偿。

  (6)其它设施补贴费:

  拆迁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的,空调移机费按每台150元补偿,太阳能热水器按每台1500元补偿。

  (7)奖励费:

  在规定集中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且协议生效后并按搬迁期限搬迁的,每户(以协议签订户为准)发放奖励费5000元。

  五、安置用房的安排

  (一)安置地点及方式:

  本次拆迁调产为期房安置,安置地点:江北大道以南、北外环路以北。

  分期分批安置时,如房源数小于安置数时,抽签确定安置数,未安置的自动转入下期安置。

  (二)安置房房型及套型:

  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安置房为中高层、高层住宅,具体套型有:50档、65档、75档、85档、95档、105档、115档。

  以上套型均以建筑面积计量,中高层、高层住宅的电梯井、前室、走廊建筑面积不作调产安置结算面积,但这部分面积按规定计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安置房实际建筑面积以专业单位测量为准。

  (三)其它情况的处置

  1、独用自行车房使用面积5㎡(含)以内的,每平方米600元,以上部分每平方米900元。非独用(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600元结算。

  2、安置房分配采用抽签安置方法进行,在公证处公证员监督下实行分批分档公开抽签定位。

  3、有老人或残疾人的家庭如果要求安置一层住宅,应由住户申请,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申请户数大于房源数时,优先照顾双目失明、下肢严重残疾、瘫痪人员先行抽签,未抽中的住户再参加该档次其它层次抽签;如房源数多于申请户数时,多余的房源并入其它层次同套型抽签房源中。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人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二)过渡期限:签订拆迁协议并搬迁腾空后24个月;超过过渡期限未能安置,临时过渡费按相关规定发放。

七、搬迁期限及要求:

  1、搬迁期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一个月内。

  2、搬迁要求:旧房腾空交于拆迁人时,旧房应保持相对完好。

八、其它事宜:

  (一)付款方式

  临时过渡费及其它补偿资金支付方式及时间以拆迁协议生效时间确定,其中过渡费起算时间为协议生效后、旧房搬迁之月。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协议生效并在腾空房屋后十天内,一次性结清6个月过渡补贴费和所有补偿资金。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协议生效并腾空旧房后十天内,由拆迁人先支付搬家补贴费、奖励费、过渡补贴费及附属物等补偿费,安置房差价待安置用房抽签定位后一次性结清。

  (二)拆迁裁决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法律责任

  被拆迁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拆迁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江北区统一征地拆迁事务所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