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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典型案例情况通报
经实地调查核实,洪塘街道洪塘村经济合作社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于2007年8月20日至8月31日,占用本村耕地32.96亩并填塘渣。该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占地行为。8月31日,国土江北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阻止,当场向洪塘村经济合作社下发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甬土违停[2007]0831号),同时对该村负责人做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政策宣传教育。该村在认识到其错误行为后,立即停止了施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9月20日下发给该村《限期复耕通知书》(甬土资通字[2007]第003号),要求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并于2007年12月10日下发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土资执法[2007]8号),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江北区洪塘街道洪塘村经济合作社在2007年11月20日前清理所填塘渣,恢复原种植条件。
目前,该村已挖起了在非法占用的32.96亩耕地上填倒的全部塘渣,并进行了复耕,通过了区农业局和当地农办的复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