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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附件1)。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bjb.gov.cn/)和江北气象公众号查询。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府公文、建议提案、人事信息、财政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年报、应急管理”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文号、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单位、公布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生成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申请表可在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发送,受理系统会自动转至受理机构。

2、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写。

3、信函、EMS、电报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EMS、电报的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电报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申请办理及时限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提交:

1.《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六)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不予公开的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三、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办公室是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组织协调机构,有关信息如下:

附近地铁:2号线正大路站A出口。

附近公交:13、816、819,在西草马路新马路口站下车;

6、16、303、337、812、816,在新马路新义路口站下车。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183号

联系电话:0574-89382154

电子邮箱:jbqqxzhyjzx@163.com

邮编:315000

夏季(5月-9月)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冬季(10月-次年4月)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附件1:宁波市江北区气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doc

附件2:宁波市江北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