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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有关规定,本机关编制《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工作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具体工作由区司法局办公室承担,有关信息如下: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3号楼;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4—89184425;

传  真:0574—89184480;

电子邮箱:sfj@nbjb.gov.cn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



公交乘坐:

13路、521路、819路、908路(西草马路站下);

337路、339路、516路、6路、363路(清河宾馆站下);

16号、17路、303路(北岸琴森站下)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江北区司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主动公开由江北区司法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具体参见《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法定主动公开目录详细分类》(附件1)。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江北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按照组配分类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机构概况、行政复议指南、法规公文、建议提案、规划信息、统计信息、行政权力、财政信息、社区矫正、年度报告”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文号、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单位、公布日期等项目内容。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www.nbjb.gov.cn/art/2008/5/6/art_1229058865_47483731.html);

2.“宁波法治江北”微信公众号;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江北区司法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江北区司法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江北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江北区司法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填写《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分为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见附件2、3),申请表可在附件处自行下载。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填写后提交即可。网址:www.nbjb.gov.cn/art/2008/5/6/art_1229058865_47483731.html;联系电话:0574—89184425。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江北区司法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3号楼;联系电话:0574—89184425;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3号楼;联系电话:0574—89184425;传真:0574—89184480;邮政编码:315020。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江北区司法局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司法局办公室接受核实。

江北区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六)收费情形

江北区司法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区司法局).doc

2.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公民样表).doc

3.宁波市江北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法人、其他组织样表).doc

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依公开申请流程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