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80425789/2024-60034 | ||
文 号: | 北区建函〔2024〕4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函 |
发布机构: | 江北区住建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2 |
第117号提案的答复函
张建华、楼国华委员:
您们在江北区政协第六届第三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完善专项维修基金申请和使用的建议》,我们收到。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对您们提出的问题专门研究,并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使用范围过于狭窄的建议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使用范围、方式和程序第十九条第(二)点规定:依法应当由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承担的费用,不得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因此您提出的网络、水管、电缆等都不属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如有相关费用支出建议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费用开支渠道。
二、关于审批流程过于繁琐的建议
我局作为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需严格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拨付使用,对于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维修支出,相关资料准备齐全,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拨款申请,经审核无误后进行拨付。
您提出的“将部分项目直接列为支用,不予补贴”建议,维修项目提取均需符合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维修项目是否申请财政补贴由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继续深入物业企业和社区,向广大业主宣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做好政策讲解答疑工作。对有提取使用维修资金需要的小区提前做好服务工作,帮助指导相关申请材料的准备,为更方便快捷提取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而努力。
三、关于对使用方向规定过于僵化的建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都是由业主按规定交存,需按照《宁波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项目提取使用,遵循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小区其他公共资金等使用方向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
张建华、楼国华委员,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关注,感谢您们在江北区政协第六届第三次会议期间给我局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和意见,希望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局工作,给我局多提建议意见,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意见,努力改进和做好工作,为江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
(联系人:薄素,联系电话:87676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