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实时更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令第154号),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宁波市庄桥站路88路;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 0574—87382375;
传 真: 0574—87665006;
电子邮箱:jbqzjj@126.com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
公交乘坐:
516路和31路(庄桥火车站下)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详细分类》(附件1)。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按照组配分类和重点领域专题进行编排。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重大决策、规划信息、财政信息、行政执法、建议提案、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内容。重点领域专题有“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决策制度”、“重大决策专题”等内容。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来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类别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区根据基本信息属性显示名称、日期、公开方式等项目。各类信息包含以下要素:索引号、信息名称、公开日期、发布机构、文件编号、信息分类等。索引码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名称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题;生成日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
(三)公开渠道
1.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bjb.gov.cn/)公开以及在宁波市江北区档案馆、宁波市江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开,也可以到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的各公共查阅场所进行查阅;
3.通过电视、报刊、微信微博公众号等渠道。
(四)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二)申请的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二),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下载,也可在办理机构处领取。具体申请方式有三种:
①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app.ningbo.gov.cn/jact2/front/front_main?sysid=10);申请人填写后提交即可。联系电话: 0574—87382375;
②当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办公地址:宁波市庄桥站路88路;
办公时间:夏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冬令时——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联系电话: 0574—87382375;
③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办公地址:宁波市庄桥站路88路;
联系电话: 0574—87382375;
传 真: 0574—87665006;
电子邮箱:jbqzjj@126.com
邮政编码:315000
申请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办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收费情形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救济方式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举报或者向宁波市江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及上级政府行政机关举报。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
1、江北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清单(区住建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