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953366/2024-58887 | ||
文件字号: | 庄街办〔2024〕3号 | 主题分类: | 重大项目建设 |
服务对象: | 无特定对象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庄桥街道 | 成文日期: | 2024-05-15 |
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BJBD99F-2024-0001 | 发布日期: | 2024-05-15 |
关于印发《庄桥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修订)》的通知
庄街办〔2024〕3号
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庄桥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实施规定》和《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 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等有关规定,依 据《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结 合我街道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修订庄桥街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如下:
一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庄桥街道办事处依法履 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农业农村、城市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促进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 、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事项,机构调整、工作机制改革及人事、财务、后勤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事项。
三、本标准自2024年6月14日起施行。
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