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68511246/2024-60242
体裁分类: 其他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发布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4-04-26
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1·9”一般淹溺事故评估报告

2023年1月9日13时10分许,位于江北区孔浦街道的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工地发生一起一般淹溺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60万元。2023年5月9日,江北区人民政府对《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37号)等有关规定,江北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6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江北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总工会和孔浦街道派员参与的事故评估工作组,对本起事故进行评估,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评估组《事故调查报告》依据,采取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和走访核实等方式,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黄**,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生产副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沉井内有限空间进行防腐涂料、沟槽积水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作业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安排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监护,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培训和专项演练,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3年5月18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其立案侦查。2023年9月14日,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黄爱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7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缴清罚款。

3.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施工项目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72.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按期缴清罚款。

4.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行业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单位未上报有限空间作业隐患排查的情况未认真核查,未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2023年6月,宁波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服务总站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周**,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对项目有限空间作业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7.2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按期缴清罚款。

6.郑*,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23年6月29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4.92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按期缴清罚款。

7.陈**,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部安全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6月30日,江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其本人已按期缴清罚款。

8.余**,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规定,2023年8月22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做出进行信用惩戒暂停执业的决定。

9.王*,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监理总监。未认真履行项目监理职责,未对施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现状进行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规定,2023年8月22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做出进行信用惩戒暂停执业的决定。

三、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宁波建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按照“四个不放过”原则,进行了全面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加强对所有在建工程的安全隐患排查,从集团公司、基层公司、项目部三个层面进行了全面整顿,并认真反思总结。

一是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制作“宁波建工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组织基层公司、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观看,使全体人员在尊重生命中增强安全意识,牢固树立红线、底线。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管控及应急救援演练观摩会,进一步检验与提升有限空间的管控及应急救援的能力。二是加强对有限空间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控,涉及有限空间等危大工程作业时,项目负责人等须进行带班检查及施工,坚决执行“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等安全防控措施;从作业人员身体健康、专项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安全防控措施到位、应急管理跟进、监管人员到岗履职等诸多方面进行全方位、无死角的全面管控。

(二)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制定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方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履行项目监理职责,监理人员要熟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相关规范,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后,宁波市住建局立即下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切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紧急通知》,责令下白沙路工程暂停施工,进行全面拉网式的自查整改,彻底消除事故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核验后方可施工。要求立即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压实监管部门监督巡查督促隐患整改责任。宁波市质管站开展了2022年市本级建设工程岁末年尾暨第四次综合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参建单位要增强工程安全质量意识,举一反三,落实整改闭环,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四、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部门均能够按照江北区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基本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的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五、工作建议

为进一步强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牢记安全生产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着力解决从业人员思想和制度落实上存在的不足,要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

二是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强化从业人员识险、排险、避险能力,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抓好特殊时段、特殊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建立隐患清单,确保隐患消除落实到位。

三是深化警示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以案说法,通过简述案情,剖析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等,以身边的真实案例来教育和警醒同类型企业,达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区受警示”的目的。

                

 

 

                 下白沙路(归源路—宁波大学南门)工程项目“1·9”一般淹溺事故评估组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