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798yl/2024-60834 | ||
文 号: | 北区医保〔2024〕2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有效
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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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医保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03-28 | 发布日期: | 2024-03-29 |
北区医保〔2024〕2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现就进一步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通知如下:
一、宣传倡导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论述,重点宣传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宣讲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重要意义,加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法律和政策培训。增进全体领导干部对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和认同,弘扬公平竞争文化,厚植公平竞争理念。
二、自我审查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起草机构)在起草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和区域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企合作、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随政策措施一并上报留存。
三、集中复核
起草机构在自我审查后,可以向办公室申请复核。办公室根据公平竞争相关法律和政策提出复核意见。办公室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对有关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
四、程序监督
办公室在发文审核时,对起草机构是否履行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事项审查程序(填写《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事项审查表》)进行把关。办公室在行政合法性审查时,对起草机构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进行把关。起草机构起草政策措施,未按照规定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公平竞争规定的,不得提交行政合法性审查。办公室对存量政策措施是否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以及是否违反审查标准进行监督,督促起草机构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纠正违反审查标准的内容。
五、招标采购
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3〕6号)。起草机构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全市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布招标文件预公示前,对公告、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表》),确保条件设置合理,符合实际需要。
六、目录公示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实行目录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平竞争审查目录清单》,列明政策措施的名称、文号、类别、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及结论等信息,实行动态调整,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平台进行公示。
七、举报处理
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等相关科室接到举报或者反映我机关制定政策措施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标准问题的来件,应当移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处理。
八、定期清理
起草机构应当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修改或者废止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请认真贯彻局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附件:1.经营主体经济活动事项审查表.doc
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8日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健全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