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950798/2024-579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区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4-03-18
政策原文: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简明问答解读:《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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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有何意义?

有助于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数字化,进一步加强宁波市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

2. 《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及《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

3. 办法适用情况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科技项目评审工作。

4. 办法规定的评审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评审方式一般包括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和现场评审等方式。

会议评审:指评审专家、专家组通过会议方式,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实地核实相关数据。

通讯评审:指评审专家、专家组通过网络或函(件)审阅验收材料,由专家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评审意见。

现场评审:指评审专家、专家组通过现场审阅验收材料、核实相关数据,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评审意见。

5. 评审专家一般如何产生?

一般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

6.评审专家一般有什么要求?

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一般要求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视同副高职称)。

7.回避原则指什么?

指与项目申请、承担或参与单位(或个人)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8.适用回避原则情况是什么?

(1)区科技局、评审参与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评审专家回避或评审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况,应根据回避原则进行回避;

(2)科技项目负责人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可在评审实施方介绍专家组构成与到场人员后,提出与其相关的评审专家进行回避的要求。

9.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审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要求?

(1)评审需要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现场答辩的,答辩人应当按时到达答辩现场。答辩人数一般不超过5名,科技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项目主答辩人。除财务人员、项目联络人外,不在科技项目团队名单内的人员一般不得参与答辩。

(2)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接受和配合项目评审相关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涉密资料和信息除外),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3)项目答辩人员对评审专家的询问应当如实做出回答,不得发表与评审专家提问无关的其他任何言论,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的言论,不得以项目资料中未包含内容作为依据。

10.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办法自2024年3月12日起实施。

区科技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