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950800/2024-5796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发布机构: | 区科技局 | 发布日期: | 2024-03-18 |
政策原文: | 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宁波市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高科技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现评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数字化,特制订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7号)
《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
三、起草过程
2023年12月以来,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专业第三方机构关于项目评审的意见反馈,参考省、市、周边区(县/市)的业务实操情况,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了《江北区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3月1日,通过OA公文流转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求期结束后,经合法性审查、局党组会议决策通过,最终形成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工作原则。
(二)评审方式与实施流程
1.评审方式包括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和现场评审等方式
2.实施流程包括:
(1)根据参评项目的类别、数量和专业领域等情况合理确定专家数、评审时长等;
(2)受委托的专业服务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或由行业协会选取、联系评审专家,并匹配评审项目;在科技项目评审结束前应对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
(3)科技项目评审前,准备专家签到表及参与单位人员签到表,列出评审项目清单,组织相关的评审专家及参与单位人员签到;做好审核表单、场地等准备工作;
(4)宣讲评审政策、强调评审纪律及相关注意事项,介绍专家组构成、到场人员,解答专家提问并在现场监督;
(5)及时提醒评审专家审阅项目材料,并对材料内容进行核查。根据材料核查情况进行定量打分,形成评审结果,并填写专家评审表;
(6)汇总核对专家评审表并留存;
(7)执行评审结果反馈、异议处理等措施,实现评审过程的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三)评审专家遴选和管理
1.专家遴选应当遵循科学性、公正性、专业性、组成合理性以及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1)评审专家一般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
(2)评审专家所从事工作领域与评审项目领域应当具有一致性,且在本领域内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一般要求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注册会计师视同副高职称);
(3)评审学科交叉研究的项目,评审专家应当包括所涉及各学科专业领域;
(4)一个专家组内,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一般只能有一名。
(5)明确与评审项目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评审专家须进行回避。
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依照科技项目评审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遵循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项目做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根据评审专家的履职尽责情况,区科技局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信用管理。
(四)评审工作人员管理与评审现场管理,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工作人员与现场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五)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明确了过程监管、违规处理方式以及重新组织科技项目评审的情况。
五、特色亮点
对评审组织实施方式、专家产生与约束条件、工作人员与评审现场管理及相应的监督与处理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实现对专家产生、执业要求、专家监管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六、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适用于宁波市江北区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或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科技项目评审工作
七、注意事项
适用期限:自2024年3月12日起实施
八、关键词解释
会议评审:指评审专家、专家组通过会议方式,审阅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实地核实相关数据。
通讯评审:指评审专家、专家组通过网络或函(件)审阅验收材料,由专家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评审意见。
现场评审:指评审专家、专家组通过现场审阅验收材料、核实相关数据,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讨论并形成评审意见。
回避原则:与项目申请、承担或参与单位(或个人)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九、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2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后,废止与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十、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江北区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 杨秉冠
联系方式:0574-89582899